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出生的小周系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其与精神二级残疾的母亲均为低保人员。2016年10月,周母去世。2017年1月,因作为小周监护人的小周父亲未为其主动申报低保,小周原有的低保待遇被取消。同月,周父将小周遗弃后失踪。后,小周被好心人送至派出所,民警在无法联系到周父的情况下,只得将小周送至其外公陈某家中。作为低保户的陈某虽生活艰难,但眼见小周孤苦无依,只得承担起照顾小周的责任。祖孙二人仅靠陈某一人的低保收入勉强度日。 2018年2月,小周不慎从外公家五楼窗户摔出,造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近端骨折、双下肢肌肉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因经济窘迫,小周的伤痛无钱医治,伤口一直未愈。 2019年1月8日,小周在外公陈某的陪伴下来到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详细了解情况、审查相关资料后,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小周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燕承理本案。 蒋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小周的外公陈某,了解案情。在沟通中,陈某表达了将小周的监护人由周父变更为自己的意愿。蒋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经济困难、体弱多病而又年迈的陈某并不具备变更监护权的条件,遂建议其以小周的名义起诉周父,要求周父支付抚养费。因周父无固定工作,且处于失联状态,起诉后作为未成年人且智力精神二级残疾的小周可凭借法院的相应文书向民政部门再次申请低保,使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019年1月21日,蒋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父支付小周抚养费。法院采用传票传唤、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后,被告周父仍未到庭。 2019年7月31日,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此案。庭审中,蒋燕律师陈述了代理意见: 1.周父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被告周父2017年底将未成年且智力精神二级残疾的小周遗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小周有要求周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权利。 2.周父应支付抚养费的标准确定。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周父无固定收入,原告根据2018年度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小周的身体、生活实际确定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诉求合理合法。 经审理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周父自2019年2月起至小周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切实帮助受援人摆脱困境,承办律师依据法院文书,指导并帮助小周向民政部门再次申请到低保,其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追索抚养费案件。原告系未成年人,且智力精神二级残疾,被父亲遗弃后,幸得外公陈某收留,但因陈某年迈多病,小周又患有先天疾病,祖孙俩的生活举步维艰。后法律援助律师代小周将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周父支付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同时,为解决小周爷孙二人的生活困难,法律援助律师指导并帮助小周依据法院文书再次向民政部门申请到低保,使其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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