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日凌晨5时40分许,张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突遇凹陷破损的电力井盖,摩托车侧翻,张某摔伤。受伤的张某自行报警后搭乘路人的摩托车前往重庆嘉陵医院就医,医院诊断其伤情为:1.左腕部尺骨茎突骨折,2.左足背裂伤。后,张某又多次前往不同医院就诊。伤愈后,张某获知涉案井盖属某供电分公司所有,便多次找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2020年1月8日,张某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分公司赔偿损失。因家庭困难及法律知识馈乏,张某经人指点后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张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款,“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艳琴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了解案件始末,分析现有证据,沟通案件难点,交流案件关注点,并向其提示法律风险。承办律师又调查走访知情人,踏勘事故现场,调取事故发生的监控视频,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诉讼期间,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张某的申请,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渝法庭〔2020〕医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张某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十级残疾。2.张某误工期为伤后105日。 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列举了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发表了代理意见: 1.某供电分公司作为井盖的所有权人,对涉案井盖负有巡查、维护、修缮义务,尤其是对位于交通道路上的井盖,更是应当切实保证设施安全,以防范井盖对交通安全形成威胁,履行好交通安全义务。而本案中,被告作为该井盖的所有权人,未对破损、凹陷的井盖及时更换、维修,也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骑摩托车路过时被破损井盖拌倒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被告应承担原告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方已出示了病历、处方、医药费明细及劳动合同、减少收入的证明、被抚养人的户口信息等证明材料,故原告的相关诉求有理有据。 3.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曾多次前往多家医院治疗伤痛,身体、精神皆备受伤害。故原告因健康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 经审理后,法院基本采纳承办人代理意见,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承担事故80%责任,原告承担事故20%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2236.8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物件损坏致人伤害赔偿责任纠纷。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受援人因井盖破损导致受伤后无法工作,家里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再加上多次就医产生的高昂医药费,使受援人家庭雪上加霜。那么,因井盖原因致伤,由谁承担责任?在承办律师庭下收集证据、庭上据理力争的努力下,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数额,其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受援人的诉求得以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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