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文县人。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7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4日向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7)甘1222刑初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2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主动完成劳动任务,综合改造表现良好。2019年3月以来,该犯自己感觉经常出现气短、胸痛、咳嗽、咳中带血,送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肺部占位性病变,监狱医务所给予相应治疗。后来由于该犯病情不断加重,报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送往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与兰大二院血液科会诊后诊断为:霍奇金淋巴瘤(混合细胞型)。2019年5月20日8时40分,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通知武都监狱,罪犯刘某某目前病情危重。 鉴于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所患疾病已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5项“严重血液系统疾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精神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及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精神,2019年5月20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会议认为该犯所患疾病已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20日、31日,分监区、监区分别召开紧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31日,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会议认真审核该犯相关诊断资料,认为该犯所患疾病已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5月31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罪犯刘某某的相关诊断资料,认为罪犯刘某某所患危重疾病已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监狱于2019年6月5日将评审意见报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陇南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认真审核了该犯疾病检查鉴定结果,会议认为该犯病情鉴定程序、鉴定结果均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经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向罪犯原户籍地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发出保外就医相关征求意见材料,通知其家属前来监狱办理罪犯刘某某保外就医相关事宜。 武都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病情诊断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等相关资料,并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上报《武都监狱关于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6日,甘肃省武都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提交了《武都监狱关于对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甘狱刑执字第2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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