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晚八点,交警在银川市兴庆区某路段设卡查车时,对骑两轮摩托车的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之后,交警将王某某带到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8月6日,王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2日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 王某某因未委托辩护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通知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委托后,审核受援人材料,了解到受援人69岁,系老年人,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范金苹律师为王某某提供辩护。 法援律师前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查阅、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后,总结本案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找寻辩护策略:王某某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但是因为年龄限制没有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系无证酒后驾驶,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同时,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较低、驾驶的是两轮摩托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有利情形。法援律师根据阅卷情况及案件的进展先后多次会见王某某,王某某认为自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能够给其判处缓刑。针对以上情况,法援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了兴庆区人民法院近期类似案件的判决书,认为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法援律师参加庭审提出辩护意见:一、王某某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酒精含量低,刚超出入罪标准;二、机动车类型,王某某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危害性相对较小;三、被告人已经69岁,在开庭前多次住院,且具有坦白、认罪等情形,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对其没有羁押的必要性。 王某某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庭审后,兴庆区人民法院给区人民检察院送达调整量刑建议的函。2021年12月16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不同意调整王某某的量刑建议。王某某庭审时当庭表示对危险驾驶罪认罪,法援律师再次为王某某出庭辩护。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采纳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点评】

人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80mg/100ml毫克即构成酒后驾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构成醉酒驾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现实生活中,一两瓶啤酒或一两白酒就能达到酒驾标准,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驾驶者都会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本案中,通过法庭的审理和法援律师的援助,王某某详细了解了涉案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遵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醉酒驾驶不仅仅是会承担行政责任,更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且酒后驾驶导致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发生事故及严重事故的几率会更大、更不可控,对社会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对家庭、社会、子女等方方面面都会产生严重影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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