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2日,李某某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悉: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根据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并告知其可以在三日内提出异议。李某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是已过三日异议期,故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告知李某某,其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异议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李某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异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李某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异议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