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抢劫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20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发生出租车司机徐某某被杀案件;同年8月12日,在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上,发现出租车司机陈某江被人杀害在出租车上。经警方侦查认定,前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某某、田某某等四人所为,后一起系萧山籍男青年陈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所为。其中陈某某、田某某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某某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田某某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死刑,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某无期徒刑。 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提出上诉,田某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省高院改判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2年,浙江公安在对重大案件指纹比对排查过程中,发现项某某的指纹与1995年3月2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案现场指纹比中,浙江省高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3年5月28日,本案5名被告人当中的王某某来到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找到了18年前曾为其作一审辩护的韩美琴律师,并要求该所韩美琴、黄春江两名律师担任其再审案件的辩护人,由于其假释出狱后无经济来源,韩美琴、黄春江两名律师帮助其向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5月29日,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王某某的要求,指派韩美琴、黄春江律师担任其再审辩护人。 韩美琴、黄春江律师接手本案后,及时与省高院审判监督庭承办法官联系,于6月5日到省高院复制了厚厚的整个案卷材料(共七卷,1000多页),援助律师在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和被告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后,发现被告人内心压力非常大。因为原审判决书认定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共实施了3-20和8-12两起抢劫杀人案,而3-20案件由于真凶项某某已经受审,该案件指控陈某某等其中4名被告人已明显错误。但原审判决书认定王某某仅参与8-12案件,而8-12案件目前尚未侦破,也没有其他新证据予以推翻认定的事实,特别是王某某是2013年4月底被假释的,他是5名被告人当中最后一个假释出狱的,故其担心司法机关是否会将错就错,将本案一错到底。 6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韩美琴、黄春江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某某辩护。援助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参与实施8-12抢劫杀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客观性证据指向犯罪行为系被告人王某某所为,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再审法庭依法撤销错误的原审判决,对王某某宣告无罪。 援助律师还从以下四个方面为被告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 (一)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王某某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属于非法的言词证据,依法应当坚决地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即使王某某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尚未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3名被告人对8-12案件的供述亦矛盾百出,特别是从萧山到柯桥的出发时间及行走路线、作案工具、参与8-12作案成员人数、谁叫出租车、杀害司机过程等整个作案过程说法不一,充满疑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这样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定案依据。 (三)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其他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本不能证明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参与实施了8-12案件,且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本案以下证据反而排除了王某某等人对8-12案件的作案嫌疑:1、8-12案件第一现场目击证人,看到了2名真凶,口音均为绍兴人,而4名被告人均为萧山人;2、8-12案件被害司机的妹妹陈述,其哥哥的方戒、手表都在家里,被告人口供中均供述抢得方戒和手表,两者形成了彻底的自相矛盾;3、现场物证BP机,甚至还有200元现金未抢走,也排除了本案被告人抢劫作案的可能;4、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8-12案件的情况说明,对涉案车辆提取的指纹均未能与4名被告人指纹比中。 出庭检察员对8-12案件关于证据证明力关联性的出庭意见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18:15分,仅中午休庭1小时,因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公开宣判,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对王某某涉嫌8-12案件的基本辩护意见,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等四人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某某的事实错误,认定陈某某等四人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某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五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某某、朱某某无罪。 苦等了18年的王某某终于拿到无罪判决后,他向两位援助律师致以了真诚的感谢!

【案件点评】

虽然本起错案的发生由其客观的社会历史原因造成,但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注重保护人权,特别是要坚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虽然王某某等5人冤案得以昭雪,但17年半的牢狱生活剥夺了他们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也给他们的人生带来了永远无法抚平的创伤。 本案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援助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勇气,也看到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法治建设的明显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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