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XX牌二轮电动车沿XX市XX小区XX号楼东侧通道行驶至XX小区XX号楼路段处时,疑似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相刮碰。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委托我机构对XX牌二轮电动车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鉴定,我机构受理了该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过程】
我机构鉴定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分别至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涉案车辆停车场,对本案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检材、物证及鉴定材料进行了勘验和提取,并对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记录。就委托鉴定事项的具体鉴定过程如下: 对XX牌二轮电动车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检验鉴定: (一)检验所见 1、XX牌二轮电动车车身痕迹检验 (1)车身颜色为粉/黑色,车身结构为电驱动二轮车辆,电机编号为XXZW48413XXXX4XJ5400XXX(图1)。 图1 (2)前轮摆正、车身水平放置于地面时,左车把和左制动手柄距地高度分别为98cm、97cm(图2)。 图2 (3)将车把向左转动至较低位置时,左车把和左制动手柄距地高度分别为92.5cm、89.5cm(图3)。 图3 (4)对左车把外端部进行检验,未发现与物体接触形成的痕迹物证(图4)。 图4 (5)左制动手柄为合金材料,表面喷涂黑色漆,手柄外端部为圆弧突出结构。在手柄中部表面发现四处斜向形成的细条状减层刮擦痕迹(图5)。在手柄外端部前侧突出部位表面发现0.8cm×0.3cm由后向前形成的加层刮擦痕迹,在痕迹末端堆积形成白色物质。该手柄表面其他痕迹检验完成后,根据微量物证鉴定需要,提取该制动手柄封存送检。 图5 (6)在左制动手柄外端部靠近外缘内侧表面自下向上依次发现0.5cm×0.1cm上下方向形成的白色加层刮擦痕迹、0.2cm×0.1cm前后方向形成的表面黑色漆呈减层形态的刮擦痕迹、0.5cm×0.3cm表面黑色漆呈减层形态的刮擦痕迹,内部合金层裸露,合金层表面形态杂乱,未见附着物粘附(图6)。 图6 (7)在左制动手柄外缘下端部位见0.5×0.7cm由前向后形成的加层刮擦痕迹,在痕迹末端堆积形成少量白色物质(图6)。 (8)对车身其他部位进行检视,未发现具备检验条件的痕迹物证。 2、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车身痕迹检验 (1)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身结构为小型三厢轿车,车架号(VIN码)为XXC76XXXXM042XXXX(图7)。 图7 (2)在左前车门距地88cm、距左前门前边沿104cm处发现18.5cm×0.1cm延伸至左后车门的刮擦痕迹,该痕迹为由前向后形成,起点位于左前车门表面,终点位于左后车门表面。起点处为加层,表面见黑色薄膜状物质粘附,长度为12cm,终点向前6.5cm为减层,表面白色漆呈条状减少(图8)。该车门表面其他痕迹检验完成后,根据微量物证鉴定需要,提取车门表面白色漆封存送检。 图8 (3)在左后车门拉手后端部位距地88cm、距左后车门后边沿15cm处发现0.5cm×0.1cm深蓝色加层刮擦痕迹(图9)。 图9 (4)该车左后尾灯为一体式组合灯具,安装位置自车身左后侧面延伸至尾部,外壳为透明硬塑料。在左后尾灯左侧面距地91.5cm、距左后车门后边沿66cm处见15.5cm×0.3cm由前向后形成的减层刮擦痕迹,表面塑料材质呈条状减少(图10)。 图10 图10(续)(左:痕迹起点照,右:痕迹终点照)
【分析说明】
将XX牌二轮电动车、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两车车身痕迹检验结果进行比对如下: (一)XX牌二轮电动车前轮摆正、水平放置时,左车把和左制动手柄距地高度分别为98cm、97cm;将车把向左转动至较低位置时,左车把和左制动手柄距地高度分别为92.5cm、89.5cm。 (二)将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前车门距地88cm处发现的18.5cm×0.1cm自左前车门延续至左后车门由前向后形成的刮擦痕迹,与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进行比较检验发现,当XX牌二轮电动车车把转动过程中,二者距地高度存在相同之处。 (三)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上述痕迹为由前向后形成,起点位于左前车门表面,终点位于左后车门表面。起点处为加层,表面见黑色薄膜状物质粘附,长度为12cm,终点向前6.5cm为减层,表面白色漆呈条状减少。与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中间部位比较发现,二者空间位置、痕迹形态及形成方向不能对应(图11)。 图11 图12 (四)将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端部前侧突出部位表面发现的0.8cm×0.3cm由后向前形成的加层刮擦痕迹,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侧前、后车门痕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二者空间位置、距地高度可以对应,痕迹形态具备比较检验条件,经比对发现,二者形成方向不能对应,即: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侧车门痕迹形成方向为由前向后,两车对向通过时,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痕迹形成方向也为由前向后,但此对痕迹比较时发现,XX牌二轮电动车痕迹形成方向为由后向前,故痕迹形成方向不能对应。 为进一步印证,分别提取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含上述痕迹末端堆积粘附的白色物质)和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侧车门痕迹附近面漆封存后,进行微量物证鉴定送检。 (五)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侧端部发现的金属层裸露痕迹表面划痕杂乱,显微放大观察,未发现附着物粘附,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侧前、后车门由前向后形成的痕迹进行比较,二者形成方向不能对应,相互之间没有物质交换,并且在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前车门发现的痕迹起点,表面附着物呈黑色薄膜状,而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表面喷涂黑色漆,若发生接触时,易形成颗粒状黑色碎片,不易形成较均匀的薄膜状黑色物质。同时,对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侧端部发现的金属层裸露痕迹进行显微放大观察发现,除未发现附着物粘附外,该金属层表面杂乱的痕迹形态,系多次反复接触或刮擦形成,故该痕迹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侧前、后车门由前向后形成的痕迹不能形成对应关系(图13)。 图13 (六)将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侧端部发现的痕迹,分别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后尾灯左侧面发现的由前向后形成的条状减层刮擦痕迹进行比较,二者距地高度存在相同之处。对造痕体(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侧端部)与承痕体(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后尾灯左侧面)的对应部位进行显微放大观察,未发现二者存在物质交换。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侧端部发现的金属层裸露痕迹与宁AX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后尾灯左侧面痕迹进行比较检验,除距地高度外,未发现二者在形成方向、物质交换等存在对应之处,且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表面附着物粘附部位,其不具备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后尾灯左侧面形成接触的空间位置。故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外侧端部发现的痕迹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后尾灯左侧面发现的条状减层刮擦痕迹不能形成对应关系(图14)。 图14 (七)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后车门拉手后端部位发现的深蓝色加层刮擦痕迹,与XX牌二轮电动车及左制动手柄进行比较,无对应之处。 (八)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为XX牌二轮电动车左制动手柄表面粘附的白色加层物质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前车门面漆红外光谱特征不同,不属于同种类物质。 综述认为,XX牌二轮电动车及左制动手柄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左侧前、后车门、左后尾灯左侧面,二者高度存在相同之处,痕迹形成方向及造痕体与承痕体相互接触后的物质交换不能印证,结合微量物证鉴定意见认为,未发现XX牌二轮电动车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发生接触的痕迹物证。
【鉴定意见】
可以排除XX牌二轮电动车与宁AXXXX号XX牌小型轿车发生过接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