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振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涉嫌肇事车辆碰撞方式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银灰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在某某市某某街“XXX”公交站牌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宁夏华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XX日,分别至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路段及涉案车辆停车场,对本案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检材、物证及鉴定材料进行了勘验和提取,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复勘,并对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记录。对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与银灰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鉴定如下: (一)事故路段勘验 事故路段位于某某市某某街“XXX”公交站牌南侧非机动车道,该非机动车道为东西走向,道路全宽550cm,路表为沥青铺装路面,左右两侧均装设左11cm、右14cm高的路缘石。由西向东方向右侧利用黄色涂料施划宽220cm的停车位,该非机动车道可供通行区域的宽度为330cm。非机动车通行区域左侧装设下水井盖,由西向东方向距该下水井盖中心145cm处见115cm×42cm、深度为6cm的沥青缺损,形成路表坑(图1)。 图1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可知,事发时该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的右侧停车位内停放有机动车。银灰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沿该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前,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同方向在后行驶,超越银灰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后,银灰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向左侧翻。 (二)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痕迹检验 车身颜色为蓝色,车身结构为正三轮电动车,后轮电机驱动,电机编号为SD60V65XXXXH16101XXXX(图2)。 图2 车身前部右侧黑色护杠表面距地68cm处见1cm×0.3cm白色加层碰擦痕迹,表面黑色漆呈局部堆积状。 检视发现,车身前部其他部位及车身左侧未见具备检验条件的痕迹物证(图3)。车身尾部见多处陈旧性碰擦痕、刮擦痕及条状减层刮擦痕迹(图4)。 图3 图4 对车身右侧进行检验发现,货厢右后角部位距地52cm处见2cm×0.5cm由前向后形成的刮擦痕迹(图5)。该痕迹上端距地53.5cm处见12.5cm×1cm刮擦痕迹,该痕迹显陈旧,局部漆面脱落伴有锈蚀。检视发现,在右后轮后挡泥瓦外侧面距地52cm处见6cm×0.2cm由前向后形成的减层刮擦痕迹(图6),表面蓝色漆呈条状减少。在该痕迹下方距地46cm处见多条横向陈旧性减层刮擦痕迹。 图5 图6 在货厢右侧栏板距地96cm处见18cm×0.5cm由前向后形成的横向加层刮擦痕迹(图7),表面见黑色薄膜状物质粘附。检视发现,在车身右侧其他部位见多处陈旧性碰擦、刮擦痕迹(图8)。 图7 图8 (三)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痕迹检验 车身颜色为银灰色,整体显陈旧。车身结构为正三轮电动车,后轮电机驱动,电机编号为XX0704XXXX(图9)。 图9 前照灯灯壳外表面陈旧性老化,车身前部漆面陈旧,局部见剥落状漆面脱落现象(图10)。在车身前装饰壳左侧表面发现陈旧性刮擦痕迹及漆面脱落痕迹(图11)。 图10 图11 检视发现,该车左侧制动手柄完好,左侧方向把端部外表面距地97.5cm处见1.3cm×0.5cm由后向前形成的橡胶减层刮擦痕迹(图12)。 图12 转动方向把至左右极限位置,测量左侧方向把的距地高度变化范围由最低位94cm至最高位103cm(图13)。左侧脚蹬板外侧端部见由外向内形成的碰击摩擦痕迹,边缘呈散乱形态。货厢前部安装的护杠左侧上顶部距地103cm处见摩擦痕迹,银色金属护杠表面呈内外方向凹凸变形。 图13 在该车货厢左前角距地53.5cm处见两种形态的痕迹(图14),分别为在上边沿见由后向前形成的1.5cm×0.2cm加层刮擦痕迹,利用便携式放大镜观察发现,表面粘附蓝色漆状颗粒;在该拐角处见由外向内形成的挤压凹陷变形痕迹,表面并见加层摩擦痕迹,粘附黑色颗粒,下沿折弯处见由内向外受力形成的裂伤。 图14 在货厢左侧上沿及车身尾部外部表面见多处陈旧性刮擦痕迹,部分减层痕迹金属层裸露锈蚀(图15)。 图15

【分析说明】

将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痕迹检验结果分别进行比对分析如下: (一)在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前部右侧黑色护杠表面距地68cm处发现的1cm×0.3cm白色加层碰擦痕迹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痕迹进行比较,未发现可以相互对应形成的痕迹部位。 (二)在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右后角部位距地52cm处发现的2cm×0.5cm由前向后形成的刮擦痕迹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痕迹进行比较,未发现可以相互对应形成的痕迹部位。 (三)在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右后轮后挡泥瓦外侧面距地52cm处发现的6cm×0.2cm由前向后形成的蓝色漆面呈条状减少的刮擦痕迹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左前角距地53.5cm处发现的由后向前形成的1.5cm×0.2cm加层刮擦痕迹,二者距地高度相差1.5cm。 (四)在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右侧栏板距地96cm处发现的18cm×0.5cm由前向后形成的横向加层刮擦痕迹与豹行天下牌三轮电动车左侧方向把端部外表面距地97.5cm处发现的1.3cm×0.5cm由后向前形成的橡胶减层刮擦痕迹,二者距地高度相差1.5cm。 (五)仔细观察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左侧脚蹬板外侧端部发现的由外向内形成的碰击摩擦痕迹、货厢前部安装的护杠左侧上顶部距地103cm处发现的摩擦痕迹及货厢左前拐角处发现的由外向内形成的挤压凹陷变形痕迹,其形态特征符合车身向左侧翻后与地面接触碰撞并伴有滑移产生摩擦形成。 (六)根据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右后轮后挡泥瓦外侧面距地52cm处发现的6cm×0.2cm由前向后形成的蓝色漆面呈条状减少的刮擦痕迹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左前角距地53.5cm处发现的由后向前形成的1.5cm×0.2cm加层刮擦痕迹检验结果发现,二者距地高度相差1.5cm,分析其原因系检验时受地面的平整度等因素影响,造成两车上述痕迹比对位置出现高度差。进一步比较发现,两车上述痕迹的宽度相同,痕迹的形成方向可以相互对应。利用便携式放大镜观察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左前角加层痕迹发现,表面粘附蓝色漆状颗粒可进一步证实,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形成的物质交换可以相互印证(图16)。 图16 (七)根据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右侧栏板距地96cm处发现的18cm×0.5cm由前向后形成的横向加层刮擦痕迹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左侧方向把端部外表面距地97.5cm处发现的1.3cm×0.5cm由后向前形成的黑色橡胶减层刮擦痕迹检验结果发现,二者距地高度相差1.5cm,分析其原因系检验时受地面的平整度及方向把转动等因素影响,造成两车上述痕迹比对位置出现高度差。进一步比较发现,两车上述痕迹的宽度相同,痕迹的形成方向可以相互对应。利用便携式放大镜观察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右侧栏板加层痕迹表面黑色薄膜状物质可进一步证实,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形成的物质交换可以相互印证(图17)。 图17 根据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车身痕迹检验结果,结合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及鉴定人对事故路段实地勘验情况分析认为,两车沿事发路段同方向行驶过程中,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超越行驶在前的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时,货厢右侧栏板、右后轮后挡泥瓦外侧面与银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方向把左侧、货厢左前角部位发生接触行为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蓝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货厢右侧栏板、右后轮后挡泥瓦外侧面与银灰色某某牌三轮电动车方向把左侧、货厢左前角部位发生接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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