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男,贵州剑河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2000年4月18日。2018年10月27日凌晨,潘某驾驶摩托车载韦某、张某回家途中,见唐某驾驶摩托车载周某、张某某在其前方左右摇摆,认为唐某等人故意挑衅,遂驾车追赶,因追不上各自离开。同日下午,韦某因此事与唐某在微信上吵架,相约于当晚斗殴,韦某纠集潘某、张某、杨某等人携带西瓜刀、铁棍等斗殴工具。唐某、周某、张某某等人到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某敬老院集合,当场捡拾木棍等作为斗殴工具。当晚19时多,韦某一方人员与唐某一方人员聚集到上述地点,双方各持刀、伸缩棍、木棍等凶器冲向对方进行斗殴。过程中,韦某和潘某、张某等人持铁棍、西瓜刀等凶器在敬老院一楼梯砍打张某某后,继续追打唐某一方人员至敬老院旁边一巷子时,潘某以为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黄某、袁某是唐某一方人员,潘某、张某及同案人韦某等人遂持西瓜刀、伸缩棍等砍打被害人黄某、袁某,致黄某、袁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袁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同案人张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成年人潘某、张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案未成年人另案起诉。 潘某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2000年4月18日,案发时潘某年龄为18岁,属于成年人,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指派辩护人。在一审阶段,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金平区人民法院通知金平区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潘某指派辩护人,金平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8月12日指派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易伟担任潘某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案卷,并于8月22日会见了潘某。潘某称自己实际年龄与身份证不一致,真实年龄要小,案发时是未成年人,并提出自己有带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情节。承办律师及时联系了潘某父母,潘某父母称潘某于2003年3月3日出生,由于潘某是家庭接生,没有出生证,他们也向办案机关提出过潘某年龄的问题,并提交了村委会开具的潘某出生日期为2003年3月3日的证明,但公安机关未予认定。另外,关于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情节,案卷中也没有相关资料记载。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如果潘某是2003年3月3日出生,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而协助抓获同案人的行为属于立功,遂向法院提出骨龄鉴定以及调取核实潘某立功情况的书面申请。 金平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非常重视,在承办律师在场情况下询问了潘某父母潘某的出生情况,并要求潘某父母到当地公关机关补充相关出生日期的证据,但当地机关并不能向潘某父母提供有关潘某的出生证据。因此金平区人民法院同意对潘某进行骨龄鉴定和调取潘某立功的证据。同时,金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上述证据,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岐山派出所补充侦查。岐山派出所于2019年9月16日委托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对潘某骨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采取24个关节部位的图谱法,与《中国汉族青少年男性骨标准图谱》进行比较,得出潘某6个吻合点符合16岁,15个吻合点符合16.5岁,16个吻合点符合17岁,16个吻合点符合17.5岁,16个吻合点符合18岁,14个吻合点符合18.5岁,14个吻合点符合19岁,最后得出潘某鉴定时年龄17-18周岁,中间值17.5岁,鉴定结论为2019年9月18日,潘某骨龄为17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中间值为17.5周岁。依此推断,潘某在犯罪时超过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另外,岐山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潘某在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同案其他嫌疑人杨某等4人的落脚点,并带民警到落脚点将4人抓获,证实了潘某的立功表现。后潘某父母赔偿受害人15000元,获得了受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4日9时,金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潘某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潘某拍片时(2019年9月16日)为17至18周岁,则案发时年龄为16至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潘某被抓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杨某等4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本案的起因是双方约架斗殴,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了约架私斗的方式,双方均有过错。4.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根据少数民族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案人张某为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潘某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后获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未介入前,被告人家属虽然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被告人的年龄问题,但没有得到重视,也没有进行骨龄鉴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按照成年人案件处理,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公诉机关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立功材料。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介入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并调取被告人的立功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了被告人属未成年人、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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