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对外来务工人员阿某因遭遇家暴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与其丈夫马某(均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彝族人)共同租住在深圳龙华新区,二人均是深圳市万某华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3日12时许,阿某下班回家发现丈夫马某在家中喝酒,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马某打砸家中的物品,还对阿某进行殴打,双方相互撕扯,后又发生争吵。阿某看快到上班时间了,就出门去上班,途中马某打电话将其叫回,阿某遂返回家中,并打电话给其母亲吉某,请她帮忙请假。吉某担心女儿,就来到阿某家中查看情况,发现家中物品凌乱,马某正在睡觉,吉某在吃完午饭后离开。马某睡醒来后又对阿某进行辱骂。当晚20时许,阿某想起马某以前经常殴打自己的场景,遂产生了杀死马某的想法。趁马某熟睡之机,阿某用菜刀朝马某的脖子砍了几刀,马某被砍后醒来,双方在房间内相互推搡,阿某将马某推倒在床上,继续用菜刀朝其身上乱砍,直至其不动才停手。随后,阿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阿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阿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长期被丈夫马某殴打、被马某严重家暴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因阿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于2018年5月30日指派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绍纯、石渊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会见了阿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发生经过,详细听取阿某讲述当时突发念想杀害马某的原因。阿某称,案发当日中午,阿某与马某争吵后被马某掌巴掌、掐脖子、按头撞墙,后来他多次说“信不信杀死你全家”、“杀死你父母”、“留你一个人在世”等威胁谩骂的话。在马某睡着之际,阿某想到自己和马某结婚以来多次被殴打场景以及马某好逸恶劳不养家、吸毒的情景,在案发当天再次被他殴打甚至恐吓要杀死全家人的情况下,内心恐惧就到厨房拿了菜刀直接砍了马某。在会见过程中,阿某讲述了其在家乡多次被马某殴打致伤以及在福建打工时被马某殴打的详细经过。 承办律师在阅取本案一审全部卷宗材料后,多次会见上诉人阿某再次核实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本案关键是阿某是否存在被家暴事实。承办律师认为,若能找到阿某所述几起家暴事件的目击证人,证实家暴事件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以及刑法规定,阿某极有可能得到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的机会。 为调查核实上诉人是否存在被家暴的事实,承办律师决定到上诉人和被害人的家乡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调查取证。为此,承办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当面交换了意见,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本案。同时,承办律师向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汇报本案承办情况,并提交因承办本案须前往阿某家乡调查和请求予以协助的书面报告。收到承办律师的报告后,广东省法律援助局立即与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并于2018年8月5日向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关于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协作的函》,请求协助本案承办律师调查阿某被家暴一事。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广东省法律援助局的协助函后,积极指导四川省越西县司法局提供协助,四川省越西县司法局随即安排工作人员阿依对接相关事宜。承办律师与阿依对接联系后,提前告知阿依需要调查的内容和协助事项。2018年9月1日,承办律师出发到四川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8年9月3日上午,承办律师来到四川省越西县司法局,介绍了此次调查取证工作的主要情况。在越西县司法局协助下,承办律师联系并见到被害方的代理人王律师,了解到阿某与被害人的相关情况;到受援人户籍地越西县越城镇派出所,查到受援人口供和上诉状中提到的知道其被家暴事实的两位证人的信息。在越西县司法局、越城镇派出所和被害方的代理人王律师的共同协助下,承办律师联系并找到了两位证人所在村民小组的队长,了解到证人马海五某已外出成都打工,证人沙某在家。在村民小组队长带领下,承办律师见到了证人沙某,通过王律师的翻译帮助,承办律师与沙某进行谈话,并对谈话过程进行视频录制,随后也去沙某住处查看受援人阿某陈述被家暴留下的痕迹情况。 承办律师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调查报告和访问视频录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承办律师对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存在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未查清认定,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涉及到家暴的事实。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到被害人的户籍地调查上诉人与被害人的情况,虽未调查到有关家暴的进一步事实,但承办律师认为上诉人被家暴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上诉人的稳定供述与辩解、“案情详述”以及多次会见了解的情况,上诉人均提到其经常遭受被害人的殴打漫骂,且本案证人林某(上诉人在福州餐馆打工的老板)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提到上诉人与其丈夫感情不好、受害人有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因此,被害人经常性家暴行为的事实是存在的。 第二,根据对上诉人阿某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证人段某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案发当日,酗酒后的被害人有殴打漫骂过上诉人,并在言语上威胁上诉人及其家人生命安全。被害人作为孩子的父亲、上诉人的丈夫,一直以来未尽到其应承担的家庭责任和义务,而且经常性打骂上诉人,上诉人一直忍受着暴力威胁。案发当日被害人的行为,使得上诉人长期遭受到的强大精神痛苦终于爆发出来,丧失理智而失控杀害了被害人。因此,案发当日被害人的行为是该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第三,承办律师认同原审辩护律师关于上诉人阿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上诉人的杀害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之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义愤杀人”、“激情杀人”等情形视为该条中“情节较轻”,其共同点是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根据将“被害人严重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形的法理依据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本案上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理由如下:1.从杀人原因分析。上诉人实施的杀害行为是没有预谋的。因被害人经常性对上诉人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上诉人长期处在对暴力的恐惧中,这种精神上的钳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丧失理智而失控。由于上诉人自身反抗能力的限制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失控杀害行为往往不是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获得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鉴于该类情形被害人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案发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长期受虐而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这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刑罚“轻缓化”和“人道化”的发展趋势。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长期受虐待和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件,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上诉人杀夫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判处无期徒刑”部分,对上诉人适用有期徒刑10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杀害被害人的动机,也就是上诉人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辩护所提及的是否存在“被害人对上诉人长期家暴”的问题。为此,上诉人阿某列举了婚后被害人对其进行的十次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两名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履职,远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上诉人和被害人老家进行走访。根据本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案发前有家暴行为从而激发夫妻矛盾引发本案的可能性。鉴于本案属于夫妻矛盾所引发,且上诉人和被害人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教育,加上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阿某可从轻处罚。故原判认定上诉人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但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重。上诉人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所提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无期徒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上诉人了解情况,了解到上诉人有多次被家暴的事实。承办律师以此作为本案切入点,主动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换意见,认为有必要去上诉人、被害人家乡调查家暴事实,并向法院提交延期本案审理的书面申请,获得法院同意。承办律师几经辗转,不远千里远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调查取证,不仅体现承办律师的专业服务精神和责任心,更体现了律师一种“兼济天下”的情怀。承办律师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提出本案受援人有被长期家暴的事实情节,认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提出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并建议改判的辩护意见。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也是一起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省际协作机制,协助承办律师跨省调查取证的法律援助案件。此次广东律师远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生地不熟又不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正是因为得到了四川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鼎力支持和大力协助,以及当地派出所、村民小组的帮助,才能顺利地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并最终促使案件获得改判的较好结果。而两名辩护人认真履职的态度、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走访的行为也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写入二审判决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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