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权等4人经共同商议后,由彭某权联系雇佣船舶,从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码头运输大量废弃胶纸至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堤围,再由何某生等二人提供钩机并雇请司机将废弃胶纸从船上搬到围垦进行倾倒。 2016年8月26日,彭某权等4被告又以同样方式雇佣被告袁某胜运输400立方废弃胶纸至上述围垦,在倾倒约200立方时被政府有关部门查获。2017年12月28日,除袁某胜外,彭某权等4人因污染环境罪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7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所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进行审查后,以中检督[2016]1号督促起诉意见,督促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诉讼。2017年6月22日,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袁某胜及彭某权等其他四被告连带承担生态恢复费用3751941.78元、经济损失3531748.5元、鉴定评估费用350000元、检测费用1928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该案成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胜于2018年1月25日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的专业性较强,袁某胜的确需要专业法律人士提供帮助,但袁某胜因年迈无业,缺乏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研究遂于当天决定给予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并于2018年1月29日指派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宏盛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卢律师接受指派时,距离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到一个月,而本案证据材料多,专业性强,需要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还很多,中间还隔了一个春节假期,时间很紧迫。卢律师遂抓紧时间联系袁某胜进行沟通,认真了解案情,对案件材料进行反复研判。通过深入分析,承办律师发现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相关鉴定报告和案件存在密切关联。鉴于鉴定报告的专业性极强,为更好掌握案件的主动权,承办律师马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环境损害鉴定方面有关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聘请专家参与协助质证。在这种不利情况下,承办律师只能通过对鉴定报告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细致研读,经过多角度反复核查,寻找不合理的部分,最终与其他被告的代理人一起,针对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质询的形式向鉴定人员归纳提出35个疑问。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认为被告袁某胜运输废胶纸仅是在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不清楚运输货物的属性,也没有配合参与倾倒垃圾,倾倒垃圾是其他四被告所为,被告袁某胜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不应该承担这批垃圾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袁某胜所负责的“恒辉20”所运载的货物数量在刑事判决中认定是200立方米,与评估报告认定的垃圾数量3000立方米相差甚远,原告要求袁某胜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支撑;鉴定人员未在袁某胜承运的“恒辉20”轮船未卸载货物取样,采用无法确定是否来自“恒辉20”轮船的垃圾检验结果进行认定,造成评估报告结果不够客观科学,计算结果不够准确合理,不能作为认定袁某胜所造成损失金额的依据;在本案中,要求袁某胜承担全部鉴定评估费和检测费、律师代理费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并经过两次庭前会议的调查举证和反复质证论证,案件终于出现重大突破,原告主动变更了诉讼请求,对被告袁某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金额从所有费用784.7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用375.2万元、各项经济损失353.2万元、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检测费用19.3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减少至承担190万元(其中生态恢复费用90.5万元、各项经济损失85.8万元、鉴定评估费用8.5万元、检测费用4.7万元、律师代理费0.5万元)。 在2018年4月18日的庭审中,承办律师在质证阶段,针对华南研究所的鉴定报告、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袁某胜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诉求的具体金额、涉案地点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充分地发表了质证意见;特别是在确定生态恢复费用和各项经济损失的科学性和份额分担计算的准确性方面,对鉴定人员和原告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使各方对案件的权责分配、鉴定报告出具的过程等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在法庭辩论环节,承办律师从事实和法律角度,紧紧围绕原告资格是否合格、是否遗漏诉讼参与人、共同侵权是否成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在本案是否还有其他致害参与人、是否存在其他致害源、五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求金额是否合理、被告袁某胜需要承担金额的计算方式和责任分担存误等方面提出了代理意见。主要有: 一、被告袁某胜非本案的侵权主体,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袁某胜与其余四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须与其余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1.被告袁某胜并未参与合谋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活动,对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整个事实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与其余四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不同;2.被告袁某胜没有倾倒污染物的行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袁某胜并不存在配合或者参与倾倒垃圾的行为,倾倒垃圾是其他四被告所为,在被告袁某胜知其运输物不能倾倒于涉案地点时,还试图劝止其余四被告的倾倒行为,被告袁某胜的运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原告无法确定评估报告鉴定的污染物来自袁某胜的船上,也不对被告袁某胜船上存留的运输物品进行鉴定,无法确定这些船载物品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原告主张被告袁某胜为侵权人缺乏依据,案涉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被告袁某胜并非参与共同侵权,而是证人的身份,其行为也是属于被雇佣运输的行为。 二、原告按照250吨的倾倒物数量主张由被告袁某胜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粤207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页法院审理查明部分,明确2016年8月26日从“恒辉20”船舶上倾倒的物质约200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即2016年8月26日从“恒辉20”船舶上倾倒的物质应为约200立方而非原告声称的250吨,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华南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第37页显示,生活垃圾的平均密度是0.488吨/立方米,即200立方米=0.488吨/立方米×200立方米=97.6吨。 三、原告诉求被告袁某胜需要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用和生态恢复费用计算依据存在多项问题,不客观、不科学,计算参数和计算方式存误,导致费用虚高,对袁某胜的诉求主张不合理。承办律师通过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权益。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从“恒辉20”轮卸下的废胺纸为200立方米,即袁某胜参与倾倒的废胺纸为200立方米。根据评佔报告确定的生活垃圾的平均密度每立方米0.488吨,可计算出从“恒辉20”轮上卸载并倾倒至提围的可处理类垃圾为97.60吨,评估报告以全部1029.192吨的可处理类垃圾确定生态修复费用和经济损失,故袁某胜应在总赔偿额9.483%的范围内与其他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贵任,即袁某胜应连带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53,297.68元,应连带承担的经济损失为334,915.71元,应连带承担的鉴定评估费、检测费和律师代理费为53,370.32元。 2018年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彭某权等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725,589.78元,被告袁某胜在353,297.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二、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531,748.50元,被告袁某胜在334,915.7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三、被告彭某权4人连带赔偿鉴定评估费35万元、检测费192,80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告袁某胜在53,370.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袁某胜提起上诉,希望可以全部免责,后因未及时缴纳上诉费用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袁某胜对承办律师努力争取的一审结果表示理解,也很满意。
【案件点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新一轮沿海发展战略的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尽管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但与陆地生态保护相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然薄弱,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政策交叉、执法力不够等,都是制约我们合理应对海洋生态问题的因素。 本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污染数量较为庞大,损失数额巨大,从立案之初就备受社会关注。承办律师认真地分析案件,亲自陪同被告家属前往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中山支队和案发现场,对事发经过进行调查取证;利用春节假期,争分夺秒、日以继夜地查阅、研读相关的法条、案例、翻查评估报告,多次与当事人袁某胜沟通了解案情细节;主动与法院沟通反映,让承办法院充分了解到案件的复杂性,从而增加了2018年2月28日和3月29日两次庭前会议,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正式开庭时间也从原来的2月底推迟到2018年4月18日,为当事人争取到宝贵的时间准备,全力维护袁某胜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充分证明,原告的诉求确实存在多处不合理的地方,本案面对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检察机关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复杂、专业性较强,如果承办律师知难而退,怀着消极的情绪去办案,正义将无法伸张。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如何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扎根于证据,从证据中厘清权责,而不是迫于压力敷衍了事,显得尤为重要。承办律师通过尽责尽职代理本案,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的范畴进一步引起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高度重视,既要让每一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也要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使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维权的人得到相应的权益保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