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残疾人谭某某交通事故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谭某某,男,23岁,娄底涟源市六亩塘镇白石溪村湾塘组人,先天脑膜炎、小儿麻痹症致语言表达困难、身体肢体功能发育畸形,重度残疾(二级),小学以下文化(基本不识字),为娄底涟源市六亩塘镇某车行洗车小工。其父亲口吃且身患帕金森症、心脏病,无文化(仅会写自己名字),不能工作,生活靠谭某某的母亲务农维持。因为家庭十分困难,谭某某在工作之余还在多地乞讨。 2016年8月9日8时40分许,谭某某在宁乡金洲大道碧桂园路段乞讨时发生交通事故。宁乡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在事故前后仅向受援人赔偿了3万元左右医疗费(尚欠付医疗费,医院准备停医停药)。为维护谭某某合法权益,谭某某父亲于2016年10月11日向宁乡市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谭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张庆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发现此案存在以下问题:1、案件证据材料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该认定书明显存有裁定不公之处;2、谭某某父亲文化程度低、身患重病、不会说普通话,作为外地人沟通交流极为困难;3、谭某某家庭极度贫困,无力支付医药费,治疗不足又会导致后面司法鉴定存在障碍;4、本案有望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但取证难度大,相关部门可能不愿配合;5、受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预缴诉讼费甚至维权来回的路费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笔大开销。 经过初步了解,承办律师拟定了工作思路:一是要积极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二是要争取协调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以解决伤者后期治疗费等燃眉之急;三是要积极调查取证,尽量在法律规定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宁公交认字[2016]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与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承办律师当即前往谭某某住院的宁乡市人民医院会见当事人,经过一上午的认真听取、反复询问、核实此次事故发生情况,承办律师以专业分析判断此案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问题。在交警部门查阅相关原始案卷后,综合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复核。 2016年10月13日承办律师代为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承办律师从谭某某系残疾人的特质、事故发生的成因关系等关键点切入,论述该事故系肇事司机违章驾驶所致。2016年11月28日,复核成功,宁乡县交警队撤销了原认定,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认定:肇事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因受援人经济十分困难,拖欠了医院部分医药费,随时可能会中断治疗,为此,承办律师主动代写申请救助资金报告,并与受援人所在地村干部联系,请其协助提供申报资金所需材料,并与管理部门多次衔接,最终在2016年11月下旬帮谭某某争取了8000元的道路救助资金,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受援人谭某某父子语言表达存在障碍又不识字,导致沟通困难,承办律师希望联系上谭某某的亲戚朋友中有能听懂普通话且能够帮助搜集证据的人来协助律师办理案件。但翻查谭某某父子手机,对所有的电话逐一拨打联系求援均无果。承办律师本着实事求是和尽力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毅然前往谭某某户籍所在地涟源市六亩塘镇走访,与村干部、镇民政办、派出所领导、谭某某受伤前雇主单位反复沟通,以诚意和敬业之心打动了他们,使他们由原先的不理解、不配合转变为积极主动协助支持相关取证工作,为其争取按城镇标准赔偿获得大量的证据和线索。 因受援人谭某某未完全治愈导致司法鉴定一度受阻,承办律师联系了多家鉴定机构就谭某某的情况进行咨询,寻找可以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机构。2017年9月27日,承办律师带领受援人从宁乡前往省城长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谭某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0000元等。 2017年11月20日,在所有证据采集完毕后,承办律师将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12月25日,本案顺利开庭,由于前期证据扎实、案件事实清晰,此案开庭效果良好。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谭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书复核认定,认定恰当,事实清楚,予以采纳。原告谭某某的医疗费、鉴定费按本院核定的医疗费、鉴定费予以确认。原告谭某某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能够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情况、护理需要情况、营养期;人身损害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居住在城镇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时间满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31284元/年;误工费的计算,原告谭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按照鉴定予以认可;护理费标准应按12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按60元/天;对于原告谭某某的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认定。 该案于2018年2月1日定期宣判,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仅认定了20%责任,共计获赔110533元,目前已经支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受援人作为外地残疾人员,维权难度较大,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以人为本、以案件为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对受援人起到了实质的帮扶效果。随着经济社会交流日益频繁,外地务工、流动人员增多,伴随而来的被侵权、损害等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应该畅通依法维权渠道,为外地贫困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让其感受到异地的人情温暖,感受到法律正义无处不在。 本案中,承办律师积极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通常容易忽视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后复核权行使环节、农村户籍居民的伤残赔偿金系数可否参照城镇标准赔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25号)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只要实事求是,积极调查取证,就会发现突破点,本案承办律师通过搜集完整的证据,使得法院足以依据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比传统农村标准计算足足高出将近四万元,这笔赔偿款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受援人谭某某本人及家庭解决很多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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