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4日20时27分许,胡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尤溪县梅仙镇往南洋村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段,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赵某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胡某当即被送至尤溪县医院抢救,后因病情需要,先后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0天。2012年9月14日,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四肢瘫(四肢肋力均为3级),属I级(一级)伤残,轻度张口受限,属X级(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该事故经尤溪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胡某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胡某福挂靠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肇事司机赵某系胡某福所雇用,其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 受害者胡某,现年39岁,家住梅仙镇梅埔路,事故发生前在梅仙镇某矿场拉矿,家中有一体弱多病的妻子、一个上初中的女儿和一个上小学的儿子,胡某是家中唯一一个有经济来源的劳动力,因事故家中已举债近20万元。 2012年9月21日,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胡某妻子的申请。了解案情后,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其开启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法援中心黄燕律师办理本案。接到指派,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一是涉及的被告较多较复杂,送达时间长;二是被告可能对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诉讼期限需延长;三是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期限等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四是受援人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诉讼期限不宜过长,应尽量争取调解结案。为此,承办律师决定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尽快为当事人化解纠纷。 承办律师在做好材料收集整理的同时,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本案肇事车辆系个人挂靠物流公司,投保人与实际车主不一致;原告主张城镇标准,但其户籍所在地在农村,无法提供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有效证据,虽有矿场提供的证明,但不足以认定其误工标准。此外,保险公司还对受援人的误工费、伤残等级、护理程度、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等提出了种种质疑。承办律师又分别联系了肇事车辆的挂靠车主与实际车主,分别征求他们各自意见。通过对被告各方意见的整理归纳,承办律师决定立即起诉,争取承办法官的支持,在诉讼中开展调解。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如果按照正常的立案程序,仅送达材料就可能要花半个月的时间,为此,承办律师希望取得承办法官的支持,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各方于庭前举行证据交换,并组织各方到原告家中实地查看。经过多次的沟通交流,承办律师的想法得到了承办法官的支持。最终,被告各方在证据交换、实地看望原告后,对原告主张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等不再持反对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缩小到原告的护理期限及护理标准上。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及方案,几经周旋,最终,原被告双方本着互利互让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在承办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历经半年五次调解,最终于2013年3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同意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0000元;被告胡某福自愿赔偿给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233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有其特殊之处,当事人正值壮年,又是家中唯一有经济来源的劳动力,本案事故的发生,将一个家庭推到崩溃的边缘。承办律师在准确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利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简化办案程序,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以确保当事人及其家庭今后的生活有经济保障,同时也在较短时间内能够顺利调解结案。通过各方协调努力,将一场本要“打持久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最短的时间内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目前,调解协议已如约履行,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