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安某全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安某全伙同王某等人雇佣冯某、牛某等人,驾车窜至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老某头乡永某村宝某屯刘某家,将仓房的28台以太币矿机盗走。盗窃后,王某以每台7000元或8000元的价格,将机器分两次通过网络销售给孙某(另案处理),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28台以太币矿机(组装)共计人民币356720元。案发后,赃物未返还。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2018年1月29日,大同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大同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通知书以及被告人的材料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相关审核,指派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于景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于景东律师于2019年1月9日会见了被告人安某全,按照程序由安某全签署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委托代理协议,通过阅卷和与受援人交流,了解了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为此案辩护做好准备工作。 在审判过程中,于景东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安某全犯盗窃罪且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对安某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窃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全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2019年1月28日,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对于盗窃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均无争议。法律援助律师从被告从轻、减轻情节入手,本着高度的责任心,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立足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研究,对案卷进行仔细阅读和深入分析,认真准备拟定了辩护意见,准确提出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获得了法官的支持,在量刑方面为受援人争取到了优势,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体现了“让公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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