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黄某到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杨某家中催其偿还欠款。杨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并通过肖某将该信息告知了段某富、段某卫。段某卫、段某富通过微信转告杨某将马某等人稳住。段某卫经与于某联系并告知情况后,纠集段某富、王某、周某、迟某、张某、刘某、刘某某,来到大同区的杨某家。段某卫、段某富、王某、周某、迟某、张某、刘某、刘某某分别将马某、黄某押拽至两台车上并拉到了杨某家屯外的树林带里,并对马某二人进行殴打、恐吓、辱骂,要求其下跪等。后段某卫等将马某二人拉回杨某家中,迟某、张某、刘某在屋外车上看管黄某。段某卫、段某富、王某、杨某、周某在屋内,段某卫给了杨某一叠百元现金,让杨某假装还款给马某,同时逼迫马某写下杨某已经还清欠款60500元以及其他借款人已经偿还借款的收据。 2018年5月29日,周某主动向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2018年11月22日,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同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大同区人民法院指派律师辩护的通知书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核,按照程序对被告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东承办此案。 2019年3月5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会见被告人周某,了解了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承办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辩护:被告人周某不构成抢劫罪。周某与段某卫等人就抢劫没有共谋,且段某卫等人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值得商榷;客观上周某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周某等人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标准,不是恶势力犯罪。周某的作用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大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卫、段某富、周某、王某、杨某对被害人马某、黄某实施威胁、殴打、侮辱,强迫马某出具还款收条,其目的是对所得贷款非法占有,对马某实施暴力时,贷款已经通过诈骗手段非法占为己有,目的已经实现,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从属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9年5月13日,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
刑事案件中,罪行的认定在整个判决中至关重要,不管认定为何罪,均应符合罪行的构成要件。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案卷进行仔细阅读和深入分析,立足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研究,对案件的整个脉络进行梳理,认真准备拟定了辩护意见,准确提出被告人周某应为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最终获得了法官的支持,发挥了辩护在被告人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同时,本案中,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情节也为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了条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本着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