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伤残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女,1951年10月出生,家住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刘某乘坐密云某路公交车,上车后刷公交卡支付了车费,车辆行驶至西大桥加油站,准备刷卡下车,因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刹车导致刘某摔倒。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全部责任。同日,刘某被送往密云区中医院治疗,同年12月8日转至密云区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2日,转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随后,刘某多次找到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2018年3月29日,刘某来到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刘某属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北京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婧承办此案。 舒律师承办此案后,马上与刘某进行谈话。本案是一起因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两者只能择其一提出诉讼请求。舒律师耐心向刘某分析了违约和侵权责任所对应的两种解决途径,征求刘某的意见后,按照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认真计算了赔偿数额,起草了起诉状,将北京市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密云区人民法院。 为确定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费、误工期,密云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椎体成形术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开庭后,舒律师提出了两点代理意见: 一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责任明确,应由被告北京市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认定:被告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对乘客的损害负全部过错责任,对乘客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赔偿数额的具体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为: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4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484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350元。 庭审中,被告北京市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刘某所述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情况属实,我公司垫付了前期医疗费35092.82元,交通费200元;对于复查需去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骨科门诊,加之原告自身有其他疾病,故不认可2018年1月11日和2月13日的医疗费支出;住院伙食标准过高,应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系农民且年满60岁,无固定经济来源,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另外,需要合理确定交通费。” 舒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反驳:对于误工费,刘某虽已67岁,但平日仍从事农活,完全胜任日常劳动;对于其他项目,也据理力争,为刘某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后,密云区人民法院除精神抚慰金5000元未支持外,其他项目全部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北京市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1892.33元,二、鉴定费3350元由被告北京市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乘公交车摔伤,民事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责任方如何承担? 一、公交车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致乘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 一般来讲,在公交车司机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车司机因自身原因如强行并道、急刹车、转弯等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而紧急采取措施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公司仍应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乘客的损失,然后再追究肇事方的责任。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同样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二、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二是乘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结果甩出车外等。 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据;需要举证证明公交公司确有过错,并且过错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举证责任较重。如果存在多个主体共同造成的过错,诸如公交公司、公交车承包车主,以及雇佣司机的法律关系和举证责任会更为复杂。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只要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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