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刁某某,女,48岁,离异,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区居民。 2018年06月13日上午9时许,被鉴定人刁某某在某区某服装店内将商店老板李某某(其前夫嫂子)用匕首捅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刁某某有精神障碍史,公安机关慎重起见,故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刁某某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在案发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脑电地形图: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在民警陪同下步入检查室,入室后表现安静,衣着整洁,年貌相符,接触交谈被动合作,对答切题,能正确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及生活经历。诉曾来某某市精神病院住院3次,均是被前夫哥哥,嫂子冤枉,陷害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自己十几年前曾在前夫哥哥、嫂子的服装店干过一段时间,相处并不融洽,通过他们的眼神、言语动作知道他们在骂自己卖淫,造谣孩子不是她和前夫所生,虽然没有当面骂,但自己都知道。并且这些无中生有的事已被前夫哥哥、嫂子传播到社会上,对其身心极大伤害。自己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听到有人讲她卖淫,不是当面讲,都是指桑骂槐,比如自己穿漂亮一点,就觉得有人议论她是卖淫的。曾数次找到前夫哥哥、嫂子要求恢复其名誉均未果,更加坚信哥哥、嫂子干了对不起她的事。非常气愤,数次想把哥哥、嫂子杀掉。去年末次出院后渐服药不规则,只有睡不着的时候才吃药。整日生不如死,案发当天决定来个了断,在超市买好匕首来到服装店,再次要求道歉、恢复名誉,遭到拒绝。待前夫哥哥离开服装店后(诉怕搞不过男的),用匕首捅了嫂子两刀后,怕其不死,又连捅数刀,并喊道:“你冤枉陷害我这么多年,我要把你捅死……”嫂子现在已经死了,心里痛苦少些了,但社会上还有人在讲她卖淫。对自身危害行为毫无悔意,认为嫂子该死。表示只要有机会还要把前夫哥哥搞掉。整个交谈过程中情绪平稳,注意力集中,自然暴露思维内容,未见做作、掩饰表现,不认为自己有病,对自身状况无认识。 (四)调查及书证材料 1.某市精神病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记载:患者刁某某,女,47岁。因“眠差,疑人害己,生活懒散加重1周,病程10余年。”于2017年05月18日第三次入院。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给予“奥氮平”等药物治疗。2017年06月15日出院。 2.被鉴定人女儿2018年06月19日询问笔录复印件记载:我母亲2002年的时候在我大爷、大娘服装店帮忙,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我妈妈精神就不太正常,我妈妈就跟我们说大爷、大娘侮辱、诽谤她。曾在精神病院陆陆续续住了三次院。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根据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刁某某从十几年前无任何事实根据情况下出现:怀疑自己被人冤枉、陷害(别人讲她卖淫、她女儿不是自己和前夫所生)等异常表现,家人对其劝说,仍坚信不疑。家人见其精神异常,故三次送其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均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予以“奥氮平”等药物治疗,因其服药不规则(自诉只有睡不好觉时才服药),病情控制差。本次鉴定检查发现其意识清晰,定向力准确,接触交谈被动合作,对答切题,查及关系、被害妄想(无端认为周围人在议论她,坚信自己被冤枉、陷害等),情感体验协调,病理性意志增强(在上述妄想的影响下,多次出现要杀掉造谣人的想法,最后付诸行动),智能检查无异常发现,自知力无。 2.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又称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多发病于青壮年或中年,起病缓慢。主要表现为猜疑和各种妄想,内容多脱离现实,结构往往零乱,并有泛化趋势。可伴有幻觉和感知综合障碍。情感和行为常受幻觉或妄想的支配。出现自伤或伤人行为。病程必须至少一月。 综上所述,参照《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刁某某临床表现符合其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1.被鉴定人刁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妄想的支配下,坚信自己被前夫哥哥及嫂子冤枉、陷害。虽经药物治疗,但因其不规则服用,病情控制差。作案时,被鉴定人受上述妄想的影响,痛不欲生,故买匕首行凶,将诬陷她的人捅死。其作案动机系精神症状影响下产生的病理性动机,被抓获后,对自己的行为无任何掩饰,悔意,觉得她“罪有应得”。 2.相关问题说明:根据相关鉴定资料,被鉴定人刁某某在作案前事先买好刀具,放在包内,来到案发地,等受害人丈夫离开后才行凶。看似在作案时间、方式、工具选择上有准备,有预谋,但其作案动机为病理性(无端怀疑哥嫂冤枉、陷害其多年)。而且与正常犯罪比较,被鉴定人作案以下特征:公开性,在白天店里还有一名顾客的情况下实施攻击行为,被当场抓获;残忍性,在被害人倒地后,仍继续攻击,目的明确,将其置于死地;缺乏自我保护表现,作案后无逃离现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对法律处理无所谓。被鉴定人种种表现不符常情,是在妄想支配下产生的危害行为。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刁某某作案时在所患精神疾病影响下,无法分辨自身危害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1.3,认定被鉴定人刁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2.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