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长春市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关于为陈某盗窃一案提供辩护的通知,指派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新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徐惠丽承办。代理律师会见了被告人陈某,并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 2020年5月初,陈某、林某某与包某某(15周岁)三人预谋共同实施盗窃,林某某、包某某以购物为由转移超市、药店工作人员的注意力,陈某借机偷盗收银台内钱款,所盗赃款被三人共同挥霍。其间陈某共实施4次盗窃行为,涉案金额2478人民币。 在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徐惠丽律师在辩护中指出,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具备从轻量刑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口供基本一致,具备坦白情节。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本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11月11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虽对被告人陈某施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充分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的限度,在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被告人陈某施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应充分考虑陈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在犯罪时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又有知罪、认罪、悔罪的的情节,可塑性大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的限度。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一次成功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