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谷某等12位农民工自2020年3月起到吉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安图县某镇施工工地工作,从事工程车辆驾驶工作,至11月末工程结束离开工地。该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每个人8000元-25000元不等共20万元工资没有支付。因谷某等人均为外市或外省人员,非常着急。谷某等人来到安图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要求路桥公司支付工资,后在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驻人社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该案,并将该案移交给了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谷某等人,了解到谷某等人系农民工,且案件为讨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20年12月3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谷某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时指派吉林诚途(安图)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承办该案件。 代理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谷某等人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对该案件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谷某等人所工作工地项目承包方为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了吉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雇佣谷某等人从事工程车辆驾驶工作,因工程款没有到位,造成谷某等人工资被拖欠。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若仅仅要求吉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独立承担谷某等人被拖欠劳动报酬,证据确凿、充分,法律关系简单明了。但路桥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以支付拖欠工资不能确认,可能造成拖欠工资没钱支付的情况。经过与受援人沟通,代理律师决定依据国务院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将本案涉及到的承包方、分包方均列为被申请人,以期在执行时能够使受援人尽可能拿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2020年12月10日,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承包方辽宁某建设公司、分包方路桥公司是否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辩论。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认为其作为承包方将工程部分发包给正规的路桥公司没有过错,符合规定,不应对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路桥公司对所欠工资予以承认,并愿意偿还,但现在因没有收到工程款所以暂时没能力支付。最后,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吉林省某路桥公司于本仲裁生效之日立即给付申请人谷某等12人拖欠工资200000元。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于春节前支付了所欠工资款200000元,受援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建设工程的层层转包,承包分包各方不严格依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是造成农民工工资经常被拖欠的普遍原因。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代理律师在仲裁时提前考虑支付义务方的履行能力,为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仲裁后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采取了申请承包、分包各方参与仲裁的方案,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于春节前支付了所欠工资款200000元,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