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女,17岁,住敖汉旗新惠镇。2013年8月8日13时25分,杨某借用 “惜命娃娃”的网名在敖汉贴吧上发布了一篇名叫《最近研究了一下怎么杀人,绝对够谨慎,都小心点,哪天谁得罪我……》的文章,此文中详细描述了教人如何在杀人后毁尸灭迹的方法。共有203名网民点击,10人回复跟帖评论。8月9日敖汉公安局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因杨某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敖汉旗公安局以函告的方式通知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杨某系女性,所以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特将此案指派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王远飞律师(女)进行辩护。 王远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受援人杨某,在会见中得知,杨某在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现在在新惠镇打些零工,工作地点不固定,2013年8月8日晚,杨某某在其他网站上看到这篇《最近研究了一下怎么杀人,绝对够谨慎,都小心点,哪天谁得罪我……》文章,为了在网上赚经验,具体内容都没看就将此文章转发到敖汉贴吧里。杨某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这种行为就可以触犯刑法。 根据杨某的实际犯罪情形和主观危害性,杨某主观上只是为了赚取网络经验,而非故意引导他人接收这种犯罪方法,所以王远飞律师向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意见书。敖汉旗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未对杨某进行批捕。8月21日杨某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31日,敖汉旗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杨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员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王远飞律师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及时与检察院相关办理人员沟通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杨某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2013年11月26日,人民检察院向敖汉旗人民法院对杨某提起公诉,敖汉旗法律援助中心在刑事诉讼阶段将此案指派给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梁立新办理。 梁立新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了解案情,之后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并与王远飞律师沟通了解案件办理过程。梁立新律师了解到:杨某性格外向、开朗,小学毕业后因父亲有病辍学在家照顾,家庭生活困难,2012年父亲病故。母亲在外打工,疏忽对杨某的管教,犯罪后能够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和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敖检刑诉[2013]258号)的起诉内容:“被告人杨某某在网络上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梁立新律师决定为杨某做了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4年1月13日上午,敖汉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案,庭审中梁立新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对其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应从轻判决。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应从轻量刑。应对被告人使用管制或是拘役刑法,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做出判决: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管制一年;作案工具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一台、兼容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如何量刑,如何做到量刑适当,宽严相济,罪行相适应都是比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本案中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和司法机关对从宽刑事政策和刑前教育功能的正确把握。本案中,受援人杨某犯罪主观恶意较弱,且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从教育和挽救受援人的角度出发,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规定,建议法院、检察院从宽从轻处罚。检察院的不予批捕、法院的判处管制,充分体现了对法律尊重和对人性关怀相结合的办案思路,值得推崇。本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比较成功的援助案例,有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