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10日07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蒙J-FA022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集宁区工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集宁区工农北路鼎盛公寓门前路段向右转弯时,将在该路段作业的环卫工人冯某撞倒,造成冯某受伤。 事故经乌兰察布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集宁区大队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有转弯时,观察不够,疏忽大意。被告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冯某受伤后在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治疗74天,被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踝关节骨折,共支付医药费49071.17元。出院后,冯某耳朵听觉仍受限,右脚仍无法正常行走,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6月21日,冯某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遂指派本中心周律师和内蒙古集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承办该案。两位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对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认定、诉状主体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向冯某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刘某的违法驾驶肇事车辆的行为与冯某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刘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刘某自己所有,且该蒙J-FA022号小型车在事故发生期间,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乌兰察布某支公司处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元,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受援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伤残。 承办律师与肇事方、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方沟通,调解未果后,2019年7月18日,两位承办律师代理冯某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交了民事起诉书,集宁区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冯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1、冯某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评定为十级伤残。2、冯某出院后的误工期为76—106日、出院后营养期为16日。3、后续治疗费用为13000—18000元。遂提出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刘某某支付原告冯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28634.2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某支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冯某各项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11月1日,经集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鸟兰察布中心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冯某各项损失195637.17元;二、被告刘某某垫付的3000元医药费,原告冯某获赔付后予以退还;三、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某于2020年4月10日再一次申请法律援助,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仍指派本中心周律师和内蒙古集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继续承办本案。2020年5月20日,案件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刘某某的违法驾驶肇事车辆的行为与冯某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在援助律师的辛勤工作下,该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95637.17元。 此案矛盾突出,脉络清晰,先后经过了一审、二审的审理,是集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所办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可作为典型案例为今后此类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