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吕某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社区杨武村。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1月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先后四次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0年12月13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金刑执字第6350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因吕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罪, 2012年12月21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以(2012)东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一个月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一个月三日,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吕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金刑执字第390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16年9月2日以(2016)浙0783刑再4号判决,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第七项,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刑执字第6350号对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一个月三日;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一个月十七日,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2016年9月28日送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后,吕某某分别向浙江省第五监狱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写信咨询关于自己2015年7月24日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减刑的六个月是否能重新予以确认的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
因该案系再审案件,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2017年8月21日,分监区启动提请减刑程序,集体评议对吕某某重新提请减刑五个月,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案件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7日,浙江省衢州市中院裁定对罪犯吕某某准予减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