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0年,郭某某父亲去世后,其叔认为郭某某是女儿不是儿子,没有继承权利,就将郭某某一家赶出家门,不准郭某某一家在其父亲房屋居住。郭某某一家被赶出家门之后,其叔就将郭某某家的房屋、田地、山林强占为己有。郭某某丈夫是外省人,两人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主要靠务农维持生计,家庭负担重,没有房屋居住、田地耕种,难以维持生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某来到水塘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正高接待了郭某某。 经过一番谈话之后,王正高从郭某某处了解到,土地下放到户时,以郭某某父亲为户主承包了四个人的土地耕种,其中包括郭某某的爷爷、父亲、妹妹以及自己。所以其是享有土地耕种权利的,但是其父亲去世后,其叔不仅强占了房屋,还强占了土地、山林,郭某某丈夫又是外省人,一家人势单力薄,不敢找其叔要回房屋、土地、山林。王正高了解情况之后,立即着手准备相关材料送到紫云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郭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正高为其代理诉讼。 王正高接受指派之后,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商量,在征得郭某某的同意后,决定以排除妨害纠纷向法院起诉。2018年1月19日,王正高为当事人郭某某拟写了诉状交到法院立案,紫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受理之后,王正高就开始着手准备后期工作,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土地承包证、土地使用证等。 2018年3月20日,紫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高、被告郭某及其儿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郭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家承包土地4.84亩,退给原告耕种;2.判决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房屋、山林树木,退归原告管理使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陈述了相关理由和事实:土地下放到户时,以郭某某父亲为户主承包了4个人的土地耕种,其中包括郭某某的爷爷、父亲、妹妹以及自己,因原告父亲没有儿子,1984年就将原告许配给一个四川女婿赵某某入赘。1997年因家庭琐事争吵,郭某某的父亲提出分开居住起争议,郭某某的父亲将其丈夫赵某某告上法庭,索要赵某某承担的赡养费,经紫云县人民法院1997年7月10日作出的(1997)松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父亲现有的山林树木和承包的田地全部由赵某某管理使用,由赵某某每年给郭某某父亲玉米400斤、稻谷500斤、现金200元。判决书生效之后,郭某某夫妇管理耕种土地,对其父亲的赡养费、钱粮每年都如数付给了其父亲,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承认自2007年2月起耕种管理原告父亲名下承包土地4.84亩的事实,同时辩称原告诉称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之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2018年4月16日,紫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占以原告父亲名义于1998年9月2日承包的五个人口共计4.84亩田地,返还给原告赵某某、郭某某耕种使用。

【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维护农村妇女继承权、财产权的典型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援人的诉讼请求除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外其他全部被法院采纳。承办人尽最大努力为受援人积极争取,案件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对于判决结果及其承办人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也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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