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红涉嫌奸淫幼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红因在手机上收看黄色录像,便萌生找人发生性行为的念头。2016年7月至8月,刘某红在与本地幼女刘某某(9岁)一起放牛时,产生了与刘某某发生性行为的想法,并且先后在思南县尖老山坡处对刘某某实施奸淫3次,在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实施奸淫2次。2017年1月9日,刘某某的祖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红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由于刘某红辩称其未满18周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均由贵州省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刘某红的犯罪行为较为恶劣,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件全部材料,厘清了辩护思路,认为刘某红的出生时间存在疑点,从刘某红的身份证上看,其出生时间是1996年6月18日,而刘某红辩解:“户口登记是错误的。”案卷材料中,黄某某证实,同寨的廖某是1998年出生,刘某红比廖某还要小,也听刘某红的父亲刘某权讲过,刘某红身份证出生日期是错的,搞大了两岁。张某娥证实,听刘某红的父亲讲,他(刘某红)17岁左右,1997年7月13日出生。安某证实,他与刘某红从小认识,一起耍,刘某红比他小两三岁左右。刘某红的父亲刘某权证实,户口本上刘某红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99年10月27日。律师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检察官也注意到了这些证据材料,但是认为不足以推翻户籍登记资料,除非有其他原始资料佐证。 刘某红的父亲刘某权找到了当年思南县卫生防疫站发的刘某红的《预防接种证》,里面有刘某红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家长父亲的姓名、住址记载,除出生日期是1999年11月27日外,其他与刘某红户口登记完全一致。 最后,律师与检察官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在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时,双方共同以刘某红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向人民法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到当地进行了调查核实,连受害人的祖母也证实,刘某红确实是1999年出生的。 2017年7月7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辩护律师关于刘某红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刘某红有期徒刑6年。

【案件点评】

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的职责使命。本案中,承办律师关注细节,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取得关键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最后得以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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