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承租人作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金某、王某为经营需要设立了A公司。2011年4月15日,A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B签订了一份《商住楼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8日止。 2014年6月25日,案涉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变更为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被申请人与案涉房屋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费,申请人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均由被申请人代收代缴,电费标准为单价1.16元/度,倍率100倍。A公司因租赁期满于2016年8月搬离案涉商住楼,并于2017年4月7日注销。 后申请人获知,温州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与出租人B之间的代收代缴电费纠纷作出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收取1.16元/度的电费标准远高于电力部门0.8549元/度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承租案涉房屋期间,多收取电费0.3051元/度。据此,申请人提出请求: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多收取的电费共计281271.6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81271.69元为基数,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返还281271.69元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屋在商业用途期间,存在商业用电转供电的情况,终端用户未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因此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即电力部门供电至案涉商住楼,再通过变压器输送给用户,期间会产生电量损耗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用电,参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商业用电转供电二审判例,该用电成本需由用户承担是合理的。关于时效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处于持续状态,是一个整体之债,以部分主张过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的,不应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1.案涉房屋因商业用电转供电而产生的电量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用电的费用应否由最终用户承担; 2.本案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有关部门及业主的委托,依照约定向业主及非业主使用者收取相关水电费用后,代业主及非业主使用者向相关单位缴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同时,应受《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约束,即在代收代缴的同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本案虽然存在转供电产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意见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费用应由电力公司承担,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在转供电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的,应该提供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委托材料,或者电力公司出具的费用相关说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前述相关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转供电产生的费用转嫁给商户即申请人,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多收取的电费,但无需支付利息。 在时效问题上,经查明,申请人一直以来系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被申请人制作的电费单支付电费。仲裁庭认为,在此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而申请人误认为电费单系按照国家电力部门要求代收代缴。直至2018年4月,获知本委作出的相关裁决书后,才知道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收取1.16元/度的电费标准远高于电力部门0.8549元/度的收费标准。仲裁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庭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就争议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深入分析,并多次组织调解,进行裁前告知,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返还多收取的电费,申请人撤回其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该条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时,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除相当于最终用户直接向有关单位缴纳的费用标准外,不得另行增加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工作人员等因代缴行为而产生的手续费等额外费用,除最终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外产生的电费,应当认定为是该条规定的额外费用。

【结语和建议】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目前温州地区存在的转供电主体包括住宅底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包括小微园区)、物业、写字楼等。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10%”的目标,要求将“减税降费”惠及市场经营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费用。现实中,物业企业违规收取转供电费用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一般终端用户较难发现。 该案规范了物业企业违规向终端用户乱加价、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支出,确保降低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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