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2776元。该判决认定王某属累犯。刑期自2007年12月15日起,于2008年1月31日送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2011年9月15日转到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至2016年5月25日三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应于2027年10月6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日,王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监区刑执干事通过查阅罪犯档案、询问罪犯本人,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已获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且间隔期距上次裁定送达已满二年,符合减刑条件,遂提请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 2018年6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重庆市南川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在上次减刑后二年时间内,能够做到真诚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办理减刑案件时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且系累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776元未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的规定,王某具有三个从严情形,根据规定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三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王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提请减刑,但王某具有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情形,减刑幅度应予从严。 2018年6月4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王某减刑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王某的奖惩情况以及改造表现按相关规定提出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王某自2016年5月获得减刑后,于2016年10月获得记功一次,2017年1月19日将原行政奖励折算后记表扬一次,2017年3月21日考核分值达到600分记表扬一次,2017年9月22日考核分值达600分记表扬一次,2018年3月27日考核分值达600分记表扬一次,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王某具有三个从严减刑情形,监区提请王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王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检举、揭发和不良反映。公示期满后,刑罚执行科将案卷移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18年6月22日收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王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予以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具有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三个从严减刑情形,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