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女,1981年9月3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是毒品累犯、再犯。该犯于2014年11月20日投入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刑期至2021年11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胡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胡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胡某在入监后二年九个月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依法对罪犯胡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胡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胡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胡某呈报减刑,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评审意见。在公示期间(五个工作日),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胡某减刑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胡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罪犯胡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年4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罪犯胡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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