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蓝某某,农民,广西忻城县人,长期居住广西合山市溯河矿,开荒矿区空地种菜。2017年9月15日上午,路过的李某某说申请人蓝某某因淋菜臭味难闻,两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蓝某某与李某某互相扭打,造成李某某轻微伤。 合山市公安局(岭南派出所)认为,蓝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蓝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017年9月20日 蓝某某重获自由,便上访到来宾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信访办指引其到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9月21日,蓝某某向合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合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蓝某某自称是忻城县果遂乡果遂村雅教屯贫困户,但未能提交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申请人蓝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撤销合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而蓝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蓝某某要求撤销合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