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申请人曾某因征地补偿纠纷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补发之前扣除的0.5亩水田的补偿款。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请求,判决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补发之前扣除的0.5亩水田的补偿款,合计15000元。2013年申请人曾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其补发了该款项。 2017年9月5日,曾某向鹿寨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补发之前扣除的补偿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曾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曾某所申请事项早在2011年就已经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支持其请求的判决,且也于2013年执行完毕。 (三)申请人曾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征地补偿纠纷,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征地补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而曾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故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而曾某因征地补偿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