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法律援助处为严某琛夫妇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戴某某为避让相向而来的大货车,驾车急拐弯并撞到站在路边等校车接送上学的严某全、严某秀,造成严某全、严某秀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万宁市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和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戴某某属于无证驾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万宁市公安机关也以戴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当场将其抓获并报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逮捕。事故引起了万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要快速调查此案,并依法处理肇事者,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安慰,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后,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虽然肇事者戴某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他的行为却给一个原本完好、幸福的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他不仅夺去了两个可爱孩子幼小的生命,更让其父母及整个家族陷入到沉重的悲痛中。事后,死者的父母严某琛、黄某夫妇二人也多次找到肇事者戴某某的家人,希望得到赔偿。可戴某某的家人认为戴某某本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事故也是他一人造成的,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与家人无关。无奈,严某琛、黄某夫妇向村委会、镇政府、市信访局等多个部门反映,并引起了各新闻媒体关注此事。最终在相关部门的指引下,严某琛、黄某夫妇二人来到万宁市法律援助处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万宁市法律援助处受理、审查严某琛、黄某夫妇二人的申请后,当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杨军承办此案,帮助他们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杨军律师经过深入事故现场、交警大队、医院等详细了解案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征得严某琛、黄某夫妇同意后,将戴某某和戴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并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严某琛、黄某夫妇的亲朋好友约几十人到庭参加旁听。在庭审过程中,杨军律师提出:戴某某和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严某琛、黄某之子严某全、严某秀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95616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戴某某承担。针对杨军律师的起诉意见,戴某某无辩解,但保险公司辩称:第一,公司只负责在强制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第二,因为戴某某属于违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该事故不负商业保险赔偿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等证据。杨军律师对保险公司的意见提出反驳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的规定,戴某某是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垫付费用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能推卸责任。杨军律师还按照海南省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计算出两被告的赔偿明细和数额,并列举法院相关判例进一步佐证。杨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合情、合法、合理,并且证据充分,索赔项目和数额明晰,被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最后,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戴某某赔偿原告严某琛、黄某之子严某全、严某秀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共计人民币228025元;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最高赔偿限额共计人民币312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严某琛、黄某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得以维护,虽然不能完全让他们从悲痛中走出来,但胜诉的结果并得到赔偿款能让他们心理得到安慰。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因为事故现场特别惨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也因为肇事者无证驾驶并且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司法机关能否公正的处理此案、法律援助工作者能否尽其责任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虽然受援人及其亲友希望肇事者应付出惨痛代价,承担巨额赔偿和法律惩罚,可作为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维权。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积极介入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进一步体现出政府的公信力,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及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也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遇到纠纷都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权利。本案中,杨军律师积极搜集有力证据,据理力争,依法提出代理意见,并引用相似判例支撑代理意见,最终赢得了诉讼,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