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当事人陈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用于其女儿张某前往台湾就学使用。据陈某陈述,她2005年与陈某某在市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并于同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结识男朋友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于2010年生下女儿张某,故张某系非婚生子女。后陈某又于2017年与台胞王某结婚,并前往台湾定居,现欲申请其女儿张某前往台湾就学,而台湾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陈某在其女儿出生那年的未婚证明,于是陈某来我处申请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其提供给我处的证明系蕉城区民政局于2015年出具的,证明陈某于2003年至2015年期间在蕉城区民政局无婚姻登记记录,由于当时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尚不完善,从而把陈某于2005年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记录给遗漏了。经我处审查核实后,发现了陈某2005年在市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记录,蕉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因此告知陈某无法为其办理此份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陈某得知后,担心孩子因此无法前往台湾就学,情绪比较激动,我处公证人员耐心安抚,根据其使用目的,建议其可以办理阶段性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公民或法人)对在民事活动中公开的意思的单方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的真实性而出具的公证。声明书是声明人的公开的意思的真实性的单方法律行为。对这个公开的意思进行公证的意义在于确认其真实,以防有人作假,使接受该声明书的公民或法人消除疑虑。 陈某将上述情况告知其台湾丈夫,其丈夫在询问有关部门后告知陈某声明书公证亦可被采用,于是陈某向我处提出声明书公证申请,但其同时表示民政局告知无法为其出具阶段性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了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问题,我处公证人员多次前往市、区民政局,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全国网系统,了解了陈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最终为其办理了陈某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公证,妥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宁德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