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男,197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2013年3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4月1日,卢某到长泰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卢某2013年6月份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提交书面报告),2013年7月5日,因定位手机丢失经司法所电话通知后仍未及时补办新手机,被长泰县司法局处以书面警告处分;2013年11月8日司法所集中教育时,卢某无故迟到,司法所要求进行自我检讨,并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增加社区服务一次;2014年2月22日2时50分,卢某未请假私自外出到漳州;2014年2月2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抽查定位手机人机合一,发现卢某出现人机分离情况(由其妻子接听)。卢某经司法所多次教育,仍未悔改,屡次违规。 2、对卢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工作人员于2014年2月25日通知卢某本人到司法所接受处理,并制作谈话记录。2014年2月26日,司法所组织卢某矫正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卢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建议。矫正小组认为,卢某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等规定,经矫正小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对卢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4年2月27日,长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长泰县司法局批准,提请长泰县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长泰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卢某行政拘留7天,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长泰县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卢某,由长泰县公安机关送达长泰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卢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本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卢某震慑效果明显,卢某的思想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保证坚决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随着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教育引导下,卢某在后来的矫正过程中,十分配合司法所的工作,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按时递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弘扬正能量,主动参与为其他困难社矫人员捐助的活动,直至顺利解矫。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将提请长泰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治安管理处罚的意见通报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卢某进行处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教育,将卢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一事进行通报,教育引导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卢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从原来的多次违规,到后来的积极配合矫正,到最后的顺利解矫,该矫正案例的成功,是卢某切实转变矫正态度的结果,是司法所和县司法局扎实履行监管职责的结果,是各村级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大力协助的结果,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综治等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次成功实践。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在监管、教育、帮扶等方面互相配合和支持,给予卢某一次深刻的教育,最终促使卢某遵纪守法,顺利解矫。同时也给予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上了一堂深刻教育课,真正起到了“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