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7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武夷山市。 2016年9月,徐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6年10月25日,徐某某到武夷山市司法局报到,由星村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徐某某因工作需求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请假前往厦门,请假外出前,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制作了请假外出笔录,并告知其请假外出期间应遵守随身携带定位手机等监督管理规定,4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请假外出人员电话抽查时发现徐某某定位手机关机,工作人员立即与其联系,发现其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徐某某即刻返回武夷山市,但徐某某因工作需求未能及时返回,4月19日下午徐某某乘动车返回武夷山,并于当日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徐某某返回当天对其制作了调查笔录。徐某某请假外出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且未按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立即返回居住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给予治安处罚的情形。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4月21日,矫正小组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对徐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同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武夷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接到司法所上报的材料后,认真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月22日武夷山市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经武夷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提请武夷山市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5月23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期限2017年5月23日至28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武夷山市公安局将结果书面通知武夷山市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由武夷山市公安局送达武夷山市拘留所执行。 (四)行政处罚的效果情况 徐某某被行政拘留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触犯刑律的一名罪犯,虽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但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因此自己要珍惜机会,踏踏实实地在辖区内服刑改造, (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25日,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武夷山市公安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的同时,抄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刑执局对武夷山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 2017年4月28日,武夷山市检察院刑执局工作人员会同武夷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徐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对武夷山市司法局提请行治安管理处罚过程进行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徐某某的行政拘留对我市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星村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强调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监管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星村司法所给其他不服从监管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增强他们的身份意识,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服从改造。
【小结】
被判处缓刑后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即意味着不必与社会隔离,还能和家人朋友随时团聚。但总有些社区服刑人员意识薄弱,不思悔改,错误地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只是一种形式,而高墙外的监管处罚措施相对于高墙内的监管处罚措施更为单一,效果也更差。因此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我们要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对于监管难度较大、不服从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收监等处罚措施,这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给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增强他们的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