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傅某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对2021年4月21日江北区某地块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开招标、开标及评标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公证人员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应如实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的义务以及申办招标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在开标日期出席开标现场,对该项目整个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进行公证。到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申请人一共收到3家单位的投标书。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招标方与投标方均具有合法的招标、 投标资格。开标后,经5位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及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的评审,最终评议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条明确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的是为了解决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场外缺乏监管的问题。而把现场监督公证纳入招标投标的全过程,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招标、投标机制,预防纠纷,有利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有利于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甬业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傅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江北区某地块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现场监督 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对“江北区某地块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开标及评标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于二○二一年四月一日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江北分网)网站上发出该项目的公告,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共收到三家单位即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书,经审查,参加本次投标的三家单位所投标书均密封完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公证员李某和本处工作人员徐某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开标室及八楼评标室出席了招标、评标现场。开标后经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及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的评议,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江北区某地块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兹证明本次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