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居住权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7月上旬,一位大爷走进绍兴市国信公证处,自称姓赵,来咨询农房赠与公证事宜。 赵某表示,他们老夫妻想趁自己健在,将农村自建房过户给小儿子,了却一桩心事,因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赠与合同公证书,于是来公证处咨询。公证员看赵某一把年纪了,担心赠与后他的养老问题,便询问某是否还有其他房产、赠与后如何安排自己的居住事宜。赵某表示该自建房是唯一住房,赠与后依然住那里。赵某有些感慨:“不瞒你说,其实我也是担心的,办了手续后就是住在儿子家了,万一以后跟儿子媳妇闹矛盾,或者儿子转手把房子卖了,老两口会不会被……” 公证员见自己并非多虑,便告知赵某,可以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同时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这样一来,二老晚年居住该房屋就有了法律的保障。赵某听后舒展了眉头,连连说“这个好”。 7月15日上午,赵某夫妇和小儿子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居住权合同公证。赵小某也对居住权法律保障“点了赞”,“这是对父母的一种保护,让父母可以安心地居住在房屋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浙绍国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赵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赵A,男,一九XX年X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赵某与乙方赵A、赵B夫妇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七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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