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贡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牧民,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玛曲县。贡某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5年6月19日被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以(2005)州刑初字第十四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案在规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2005年7月25日被送入甘肃省临夏监狱出入监监区病犯分监区服刑。2008年10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0月25日,贡某因“咳嗽、咳痰,伴低热,拍片示胸腔积液”等症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11月7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放射科MR检查报告单印象:“肝内多发占位性病变,多考虑肝???Ca并肝内转移”。 2016年11月9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出入监监区提出对贡某进行拟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申请,经监狱狱内卫生所、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于当日委托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对贡某进行病残鉴定,并向甘肃省临夏州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通报了对贡某进行拟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工作情况。省局兰州医院对贡某经过“肝脏、胰腺、脾脏、双肾、腹腔、座位、背部”肝组织穿刺活检超声检查、 “肝胆脾胰肾、胸腹水” 超声检查、“心电图”检查、“胸水”细胞学检查、“食管、贲门、胃、十二指肠”电子内窥镜影像检查、“ABDOMEN”放射科MR检查、“胸部”放射科CT检查、“血清、血浆”化验检测检查等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月3日,出具了由两名副主任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的《罪犯病残鉴定表》。省局兰州医院对贡某病残鉴定结论为:①原发性肝癌并肝内转移;②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③结核性胸膜炎(右)并感染;④隐性梅毒。 监狱及时通过电话向贡某亲属告知了病情及病残鉴定结论。2017年1月6日,贡某父亲向监狱递交了希望监狱对贡某提请批准保外就医的申请,并表示愿意作为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义务,经狱政科审查,认为贡某的亲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家中,符合贡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的条件,即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如下义务:一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是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三是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四是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五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得到保证人明确表示:如不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后,由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7年1月10日,出入监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贡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贡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刑期情况及病情诊断结论认为,贡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贡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出入监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7年1月16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召开科务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三)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对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贡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贡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狱政管理科出具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月4日,狱政科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发函并附相关材料委托甘肃省玛曲县司法局核实出监后居住地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月10日,我狱收到甘肃省玛曲县司法局寄送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玛曲县司法局矫估字[2017]1号)同意对贡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月1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狱政管理科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居住地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提出了同意对罪犯贡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监狱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 当日,监狱狱政科在狱内将监狱评审委员会同意贡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即2017年1月16日其至1月18日止。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提请贡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1月2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呈报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符合规定程序,同意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7年1月20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贡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与会者一致认为贡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程序,提出对贡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狱政管理科拟制《甘肃省临夏监狱关于对罪犯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被告,经狱政管理科科长审核、主管副监狱长审查、监狱长签发后打印、盖章,连同相关材料整理装订后及时报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2月5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诊断为“①原发性肝癌并肝内转移;②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③结核性胸膜炎(右)并感染;④隐性梅毒。”对罪犯贡某发了《病危通知单》。监狱及时将《病危通知单》报送到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2月6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启动急办程序,经审核:认为贡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2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2月6日,监狱再次核实了贡某居住地,书面通知了贡某居住地玛曲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并协商确定了交付时间,对贡某进行了出监教育,书面告知了贡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暂予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如果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有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你收监执行。 2017年2月6日,贡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2017年2月6日,贡某签写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表示依法从2017年2月9日起到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保证一定遵守以下规定:一是本人接受社区矫正,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离开居所地;二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居住地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贡某签名并按了手印。 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贡某。 2017年2月9日,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将贡某押解至玛曲县,与玛曲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居住地检察院和县级公安机关,寄送原判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1日,监狱将贡某暂予监外执行交接情况通报了临夏州检察院。临夏州检察院对监狱的交接过程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