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73年4月2日生,文盲。2015年3月1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以(2015)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3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7日调入甘肃省武威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余刑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4日罪犯马某某犯因间断性意识恍惚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13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检查鉴定,该犯患有:1.肝硬化失代偿期、食管静脉曲张(中度 红色征阳性)、门脉高压性胃病;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3.继发性肺结核(右肺浸润型、涂阴复治);4.胆囊炎等病。 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重疾病的,需要保外就医;以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第五条第1款: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等)的规定,符合上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鉴于此情况,监狱及时将病情告知罪犯马某某家属,罪犯马某某的妻子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为罪犯马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1日,甘肃省武威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现实病情认为: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目前该犯病情加重。该犯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表现较好。生病期间积极配合医院治疗,该犯人格趋于内向,智力、思维正常,情绪乐观稳定。鉴于该犯的上述改造表现,监区以此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监狱心理咨询室对该罪犯马某某作出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报告:“该犯由于病情严重,情绪 波动较大,思想压力较大。目前,暂无犯罪思维模式,无暴力倾向,社会支持系统良好,暂无社会危害”。心理咨询师建议“该犯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建议社会做好帮教工作”。综上所述,分监区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2018年3月22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给出的病情鉴定显示,罪犯马某某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结合罪犯马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同意分监区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8年3月22日狱政管理科收到七监区送来罪犯马某某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呈报表。当日,监狱狱政管理科向罪犯马某某户籍所在地广河县司法局发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取保人资格、经济状况及是否同意接受监管该罪犯等项目逐项进行征求意见。2018年3月22日该犯原居住地司法局经过走访调查后,作出“同意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在监狱方告知罪犯马某某家属该犯的病情,及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在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后,该犯家属(马某某的妻子)表示同意接受,并签订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当日,狱政管理科收到该犯原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后,立即召开狱政管理科科务会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符合规定,提请罪犯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8年3月23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评议认为,鉴于罪犯马某某的改造表现良好,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评审会还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进行检察,2018年3月26日驻狱检察室经过对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等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之规定,检察认为“罪犯马某某因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3月23日按规定将罪犯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情况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作出的“罪犯马某某因病情严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呈报程序合法,同意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马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拟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2日,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患有:1.肝硬化失代偿期、食管静脉曲张(中度 红色征阳性)、门脉高压性胃病;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3.继发性肺结核(右肺浸润型、涂阴复治);4.胆囊炎等病。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武威监狱提请对其拟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条件,批准对其保外就医 由于罪犯马某某正在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住院,武威监狱在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派出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主办人员于2018年4月13日赶赴兰州,前去医院为该犯办理出院手续,并按照暂予监外执行交付程序,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马某某送往其户籍所在地,并将罪犯马某某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该犯原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及当地公安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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