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雷某某经营一家彩票销售店,李某某长期在其店内采用赊购的方式购买彩票,赊购金额达12000余元。2018年3月15日,李某某向雷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其借到雷某某人民币12000元,将欠款纠纷转换为借款纠纷。2018年8月14日,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已过,经雷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仍未向其给付借款。雷某某欲通过诉讼途径向李某某追讨12000元,来到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雷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其案由、欠款转借款的经过、审查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了解到本案是一起由欠款转借款的纠纷。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符合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事由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有合理的理由;二是经济困难条件,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考虑到本案申请人经营着彩票店,案由亦是欠款纠纷,申请人既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事项也不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遂向雷某某下达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告知其不予援助理由。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