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房屋继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男,61岁,某企业退休人员,右腿残疾持有残疾人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陈某父母均已去世10余年,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留有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未曾以口头遗嘱、书面遗嘱等形式表明涉案房屋的继承事宜。包括陈某在内,其父母共育有四子。陈某父母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对外出租,并收取和使用租金。三兄弟多次与陈某协商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事宜,均遭到陈某拒绝。陈某认为自己为残疾人士,涉案房屋应该归其一人继承,拒绝三兄弟的继承要求。三兄弟于2018年10月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本案涉案房屋。2018年12月10日,陈某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帮助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申请人不但每月领取退休工资4000多元,而且其名下拥有房产,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人群。另外,房产继承纠纷也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耐心向陈某讲解不予援助的原因,陈某表示理解。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是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申请人陈某每月领取4000多元的退休金,远远超过2018年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15元的1.5倍,且名下拥有房产,亦未提供低保证明或经济困难证明,其提供的《残疾人证》不能证明其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形,不符合《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且不属于《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主体范围。同时,其申请事项亦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及《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遂向陈某下达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3.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4.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5.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6.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五、《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4.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5.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7.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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