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法律援助处对某公司拖欠37名员工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南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8日,某能源公司投资设立海南某能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因经营不善,从2017年10月开始,某能源公司拖欠9名员工工资,水处理公司则从2018年1月份开始拖欠28名员工工资。定安县劳动部门多次与两家公司沟通协商,均没有结果,将37名当事人转给定安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涉案原告37人,拖欠公司37名员工工资共计1146613.18元。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7人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王岚担任该案37名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受理该案后,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让其提供与该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承办律师发现,某能源公司拖欠9名员工工资,其中4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另外5人系后勤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时间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共计拖欠工资434214.35元。水处理公司拖欠28名员工工资,其中9人与水处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19人为劳务派遣人员,与水处理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共计拖欠712398.83元。 如果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而分别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则可能会发生部分员工主张给付工资维权期间延长,基于这样的前提,在多方努力下,由用人单位出具了欠付工资凭证。因每个员工的岗位不同,基本工资、补贴标准、拖欠数额不一致,因此需要分别提起民事诉讼,一一核对当事人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在收集、整理证据的基础上,承办律师针对该案案情,结合相关法律,准备了详实的代理意见,参加了该案的庭审。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资、高温补贴。37人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基本一致,各原告根据各自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要求被告给付诉前欠付的工资及高温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给付欠付工资及补贴。 被告某能源公司、水处理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在公司确认原告的工资数额前提下,对于所欠工资的数额我方予以认可”。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工资表。经被告质证对其三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能够作为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依据。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欠付其工资数额的事实,又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且被告对于其所欠付的工资事实及数额亦是认可的,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海南某能源(定安)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点评】

本案各原告与被告之间或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明确表示诉求是要求给付欠付工资,原告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付凭证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原告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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