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0日,何某某经钢筋包工头李某某安排进入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琼海市沿河路翠屏湾工地做工,从事钢筋安装工作,约定工资由包工头李某某以现金方式发放。2015年12月20日,何某某在翠屏湾工地14号楼做工时被电锯割伤左手拇指、食指和中指,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2天,于2016年1月11日出院,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建议休息一个月。何某某出院后共门诊复查治疗5次,于2016年2月20日取出骨折内固定物,住院治疗及门诊复查治疗费用共计54902.77元,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何某某支付了59000元。 2016年1月26日,何某某向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6年3月22日认定何某某受伤为工伤。2016年8月15日,经琼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某为伤残九级。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给何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4月14日,何某某向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何某某属于农民工,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的规定,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昌茂担任其代理人。 承办人第一时间与何某某会面了解案情。经了解,何某某所在工地钢筋项目系第三人李某成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钢筋伙计全部由李某成承揽。了解了详细案情后,承办人帮助何某某收集整理证据材料,起草仲裁申请书,向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何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30余万元。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何某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仲裁裁决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裁字[2016]第76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公司已经把钢筋项目外包给第三人李某成,何某某是第三人单方聘请的劳务人员,认定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而且何某某受伤自身也有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其次,若何某某属于工伤,仲裁裁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明显偏高,请求法院判决不应向何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代理人陈昌茂依法抗辩,认为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理由为:一、仲裁裁决仅是认定何某某在原告承包建设的翠屏湾工地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和九级伤残,公司未就何某某受伤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就何某某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证明其对工伤认定是认可的。二、何某某对自己的受伤是否负有责任、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均不是本案审理的内容。三、仲裁裁决的工伤待遇并不偏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职工受伤时上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被告受伤是2015年12月20日,工作地点为琼海市,并且被告的工资收入记录资料是由原告方掌握而拒不提供,因此仲裁裁决采用2014年度琼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80元作为被告工资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定被告何某某的抗辩有理有据,采纳了法援承办人的代理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0535.77元。
【案件点评】
一直以来,工伤赔偿案件程序多、时间长、索赔难,尤其是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更让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索赔难上加难。 从本案事实出发,何某某的伤害应是工伤。难点在于,对违法分包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在较大分歧。本案原告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应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认真负责,执着专业,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此案不仅提醒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