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中医师承是传统中医学系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如今很多民间中医学习中医药的方法之一。中医师承虽然是一个过程,但是跟师合同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是今后能够证明自己跟师学习的一个文件。 当事人钱某某和自己的中医指导老师黄先生一同来到厦门市公证处,向公证员申请办理《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指导老师提供的身份证件,以及《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后,告知两位当事人: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5)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5年,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且当事人需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其证据材料和合同上签名、印章真实性当事人要彼此核对,若把握有困难的应向公证员明示,由公证员核实;若提交了虚假证据材料,由此引起的一起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最后,师承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甲、乙双方的签名印均属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厦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黄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 乙方:钱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黄某某与乙方钱某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中医师承学习人员跟师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甲方黄某某与乙方钱某某的签名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