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陈某、朱某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01月13日,陈某与其朋友来到本处,陈某称其想把其侄子户口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他们来公证处公证。 经了解,陈某弟弟刚过世,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因孩子父母早年离婚,孩子母亲改嫁他人,多年未曾联系,现孩子没人抚养,陈某想抚养孩子,其居住在永安,需要把孩子户口迁至永安,孩子才能在那儿上学,因陈某不是孩子的监护人,派出所要求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详细了解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除了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法定情形外,父母不能放弃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所以,从最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可以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联系上孩子的母亲,由孩子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孩子的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及其配偶朱某。 2021年01月20日,陈某联系上了孩子的母亲吕某,陈某及其配偶、吕某及孩子一同来到本处,经询问,孩子愿意由大伯陈某抚养,跟随他至永安生活学习,陈某的配偶也愿意与陈某一同抚养教育孩子,孩子的母亲吕某也同意将孩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夫妇,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吕某与陈某夫妇达成了《委托监护协议书》,吕某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法定监护权委托给陈某夫妇,陈某夫妇自愿接受委托,负责对孩子的监护、抚养,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在了解到陈某夫妇具备抚养监护的能力和确实想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的意愿后,公证处很快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孩子的迁户难题迎刃而解,解决了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同时在此次的会面中,也增加了孩子与母亲的感情。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闽漳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协议人:委托监护人:吕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漳平市某区某路某号。 受托监护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三明永安市某区某路某号。 朱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永安市某区某路某号。系陈某的配偶。 公证事项:委托监护协议书 申请人吕某、陈某、朱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书》公证。 双方人向本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诊断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各壹份,双方共同填写了《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指派本公证员承办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告知申请人申办本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申请人表示知悉。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及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并共同在《监护协议公证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本公证员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制作了贰份《询问笔录》附卷。 本处认为,吕某、陈某、朱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书》,双方在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委托监护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吕某、陈某、朱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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