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92年5月生,初中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86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服刑人员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入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0日,依照《贵州省福泉监狱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安排》,贵州省福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徐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分监区综合考虑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认为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3000元已履行,犯罪所得赃款判决前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认为徐某某社会监管、家庭监管条件具备,同意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分监区会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 2018年4月16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徐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徐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徐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徐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裁定对徐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