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罗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某,男,1967年1月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长顺县。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广顺监狱委托贵州省长顺县司法局对罗某某是否适合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长顺县司法局回复调查评估意见为:罗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关于罗某某罚金一事,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该服刑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系精准扶贫户,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其妻子在当地务工来维持,且家中负有20000元贷款未偿还,希望该服刑人员能够假释,早日出狱承担家庭责任,努力改变家庭贫困面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精神,监狱加大对财产性判项的配合执行力度。经监狱审查,该服刑人员系涉毒品类罪犯,监狱将对涉毒类罪犯从严提请假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告知,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做好有关协调工作。通过社区矫正机关及家属与当地扶贫办、银行沟通,银行同意将该服刑人员家庭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000元提高到55000元,确保该服刑人员能足额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6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罗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罗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罗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监狱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考核周期,积分折算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考核周期,获1个表扬。综上所述,罗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提请假释。 2018年6月27日,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监区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罗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罗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8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罗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8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罗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罗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罗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裁定对罗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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