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就焚烧碳化尸体检材提的法医物证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3日02时30分许,广乐高速公路北行125公里+700米处发生三辆半挂车碰撞起火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现场勘查人员在湘D18760/湘D5782挂半挂车驾驶室内发现2份尸体残骸分别编号为一号尸体残骸,二号尸体残骸。2017年9月14日,委托单位要求鉴定送检检材1号、2号的STR分型比对,送检检材1号、2号与一号尸体残骸、二号尸体残骸的STR分型比对。 姓名 性别 称谓 送检材材1号 女 孩子 送检材材2号 男 孩子 一号尸体残骸 未知 被检父 二号尸体残骸 未知 被检父

【鉴定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3-2014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附录A中的Chelex-100法提取DNA(两个个体均使用深部肌肉作为提取对象,肌肉色红至深红),用AGCU Expressmarker 22荧光检测试剂盒进行复合 PCR扩增,用AB公司的3130XL遗传分析仪进行毛细管电泳和STR基因型分析。

【分析说明】

D3S1358等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DNA长度多态性遗传学标记,联合应用可进行同一认定,其累积个体识别率达到0.9999以上; D3S1358等STR基因座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子鉴定,其累计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 个体识别是通过比较两个样本的一系列表型,从而判断两个样本是否来自同一个体。法医统计学中常用似然率来对个体识别进行判定,似然率是群体中某个表型组合频率的倒数,似然率越大,越支持两检材来源于同一个体。 此案例中,一号尸体残骸与二号尸体残骸均为焚烧碳化尸体,在取材过程中进行了多样检材的提取,比如心血、深部肌肉组织、韧带、肝脏组织、脑组织、脊柱(部分)、骨头碎片等。本次实验采用深部肌肉组织。 综上检验结果分析,一号尸体残骸的STR分型结果与二号尸体残骸的STR分型结果不相同。 综上检验结果分析,一号尸体残骸的Amel分型为X/Y;送检材材1号的等位基因可从一号尸体残骸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在XX个STR基因座的基因型),送检材材1号与一号尸体残骸的DNA分型表现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经计算,累计父权指数(CPI)为1395553568.10460091(注:大于10000)。 综上检验结果分析,二号尸体残骸的Amel分型为X/Y;送检材材2号的等位基因可从二号尸体残骸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在XX个STR基因座的基因型),送检材材2号与二号尸体残骸的DNA分型表现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经计算,累计父权指数(CPI)为20211364.30565165(注:大于10000)。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一号尸体残骸与二号尸体残骸不是来自同一个体;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一号尸体残骸是送检材材1号的生物学父亲,支持二号尸体残骸是送检材材2号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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