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亲权关系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父)在外地打工期间与李某同居,期间李某生育一男孩,现李某为了将孩子张某某(子)办理户口,对张某(父)、张某某(子)之间有无亲缘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照行标GA/T 383-2014、SF/Z JD0105001-2016中的FTA法抽提DNA,采用Goldeneye 20A试剂盒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基点认知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500型号遗传分析仪(AB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分析说明】

D19S433等19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上述检验结果表明,除D8S1179基因座外,张某均能提供给孩子必需的等位基因。在D8S1179基因座,李某的基因型为“11,15”,张某某(子)的基因型为“11,16”,张某(父)的基因型为“11,14”,张某不能提供给孩子必需的等位基因16,不符合遗传规律。按照GA/T965-2011《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和SF/Z JD0105001-201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D8S1179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019。综上19个STR基因座的累积亲权指数为4.4568×105(大于10000)。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张某某(子)与张某(父)、李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支持张某(父)为张某某(子)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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