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蒋某某,男,1997年12月生,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居住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9月18日,蒋某某通过居住地变更到思茅区司法局接受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1.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能按时进行月汇报,但心理上在矫意识不强,对自我身份认识不够、态度较为散漫。在矫正过程中,认为履行了月汇报就完成了矫正人员义务,周汇报不积极,有不接听电话等情况,在参加学习劳动过程中,态度消极,迟到早退等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思想疏导、个别谈话教育,通过谈话教育,蒋某表示认罪服法,要积极参加矫正,要进一步遵守有关规定。但在谈话后的日常表现并无起色。 2017年10月16日,司法所安排在十九大前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进行学习和劳动。10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蒋某某,要求其在10月16日下午14:30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但其表示身体不适不能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最新住院、就诊等相关材料,但蒋某某不主动进行提供。10月18日下午15:00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蒋某某的家中找他,要求其提供新住院、就诊等相关材料并补写请假条,但蒋某某无法提供最新住院、就诊等相关材料。 司法所对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蒋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周报告等情况,10月23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蒋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查蒋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思茅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10月24日经思茅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集体审议,对蒋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3.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25日,思茅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蒋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蒋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办理了送达文书手续。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在教育谈话中,向蒋某某通报了我区近期收监案例,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4.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蒋某某提高了对自己矫正人员身份的认识,加强了对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学习,在随后的矫正过程中,积极进行月汇报、周汇报,做到学习积极、劳动认真。 5.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蒋某某的这次警告,有效的消除了蒋某某消极行为在社区矫正人员范围中的影响,强化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起到了警告一个教育一批的作用,该司法所在矫40名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意识明显增强了,辖区矫正人员月汇报、周汇报、学习劳动工作质量都得到了提升。

【小结】

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增加,监管难度不断提升的实际,更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特别是对违反规定的服刑人员及时依法惩治,起到惩治一个教育一批的作用,才能增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降低重新违法犯罪风险,提高教育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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