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巍山县。2016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2016年7月18日,巍山县司法局收到了巍山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16年7月20日,张某到巍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张某于2017年2月22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至湖北省武汉市务工;期间张某于2月28日09:12电话请假,谎称因陪同母亲到大理州人民医院拆除脚伤固定钢板,无法参加集中教育学习。 2017年3月2日张某母亲到南诏司法所说明张某已外出务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情况,强调下周必须返回且到司法所报到。在其母亲离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也电话联系张某说明擅自外出后果的严重性为,并提出给予书面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巍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巍山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6日,巍山县司法局依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作为方面教材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此后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的矫正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