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9日21时许,被鉴定人刘某某在开原市兴开街某村田某某家中被田某某强奸。
【鉴定情况】
2016年1月19日,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到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鉴定委托书,载明:本所受理的刘某某被强奸一案,现委托贵所对被鉴定人刘某某有无精神疾病及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提供了卷宗及调查材料,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刘某某的精神检查、躯体检查、辅助检查。 综合各项检验,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26日出具辽精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由于被鉴定人胆小、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自我保护能力下降,缺乏性自我防卫意识,对自身所受的被性侵害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明显受损。故对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6年9月20日,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6年10月18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三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6年10月18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理由如下: 1.据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刘某某自幼生长发育情况不详。刘某某可疑有家族精神病史,其母亲有精神病,已走失3年。刘某某精神、智力不正常。具体表现就是糊里巴涂,不识数,说话说不清楚,没有逻辑,办事差劲。跟人没法正常沟通,周围的邻居都说她缺心眼,村里人都知道。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表现拘谨,对问话不愿回答,有时傻笑,思维条理性差。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差,一般常识测试等基本不懂,智力明显低下,在他人协助下能从事简单劳动。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虽其智商测定值67,但结合其社会适应能力及各项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 2.分析案情,被鉴定人在大女儿家和其大姑爷发生性关系。虽然不同意,但也不强烈反抗,并且发生性关系后还在大女儿家睡觉。由于被鉴定人胆小、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自我保护能力下降,缺乏性自我防卫意识,对自身所受的被性侵害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明显受损。故对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人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疑:被鉴定人性防卫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 鉴定人答复: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的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关于性(自我)防卫能力分级问题,按照《暂行规定》只分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两级,但在司法精神鉴定的实践中,与责任能力的分级一样,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发育迟滞)的程度有从重到轻的移行过程,对两性行为的实质性理解能力也有处于不完整状态的情况,客观上存在着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事实。针对此种情况,《司法精神医学基础》(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6月第1版,郑瞻培编著)一直被本行业多名专家认同并作为本行业的教科书。之后,至今年出版的第五版《司法精神病学》中,关于对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分级问题的内容与《司法精神医学基础》基本一致。 《司法精神医学基础》第38至43页中具体阐述了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相关问题,其中,部分性自卫能力(即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中第一条规定:一部分中度及一部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由于智能低下或自控能力削弱使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削弱。 法官询问被告方,对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一段时间内被告方处于沉默状态。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做出公正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